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纪要
2021年2月1日,市长朱平波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多功能会议室主持召开汨罗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传达省、岳阳市“两会”精神,组织学习《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研究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研究部署2021年度人大票决民生实事相关工作,审议《汨罗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会上,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朱平波传达省、岳阳市“两会”精神,市司法局副局长卢玲领学相关文件,市政府督办专员黎向雄、湖南汨之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冬华、市住建局局长陈学礼、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李德君、市教体局局长吴朝霞、市卫健局局长何发扬、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杨帅、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局长程阳就上述议题作了汇报,与会人员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最后,朱平波市长作了总结讲话。现将会议精神纪要如下:
一、传达省、岳阳市“两会”精神
会议传达了湖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湖南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岳阳市政协第八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对省、岳阳市“十四五”时期的主要目标任务、2021年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了集中阐述。会议强调,政府系统要迅速传达学习省、岳阳市“两会”精神,高度统一思想,深刻领会内涵,狠抓工作落实,把“稳、进、高、新”作为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加快“三区一中心”建设的工作方针,夯实“稳”的基础,找准“进”的方向,盯住“高”的目标,取得“新”的成效,推动省、岳阳市“两会”工作任务落实见效。
特别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真抓实干要求,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充分调度和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真抓实干、担当作为、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度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湘政办发〔2021〕1号)中,我市落实制造强省建设、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四好”交通建设等三项工作受到表扬,并得到激励支持。这项工作是各级高度关注、含金量非常高的工作,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都要结合汨罗实际,提升创先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科学统筹谋划,力争2021年获得更多奖励、实现更大突破。春节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真抓实干工作务虚会,专题部署落实相关督查激励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
会议组织学习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措施,并集中阐述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命名管理办法。会议认为,建立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作,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法治保障,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深刻领悟、贯彻落实。会议明确,一是由市司法局牵头,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配合,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认真开展《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宣传活动;二是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由市司法局牵头,结合汨罗实际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指导各镇开展好“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三是不断总结提升汨罗镇武夷山村“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工作经验,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乡村治理和法治乡村建设汨罗经验。
三、研究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工作
(一)原则同意汨罗市2021年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意见,进一步精准细化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尽快组织实施。
(二)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定任务,是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各牵头市级领导和责任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坚守承诺、抓好落实,迅速量化任务、明确责任,挂图作战,序时推进,推动2021年政府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工作调度,严格跟踪督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四)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2020年度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在全市三级干部大会上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讲评通报。
四、研究部署2021年度人大票决民生实事项目相关工作
(一)汨罗高铁东站扶梯工程建设、城区老旧小区有机更新、通村通组公路改造、逐年改造农村学校运动场、迁建汨罗市第一中学、新建汨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6个项目是汨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票决产生的2021年度民生实事,是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必须规范程序,抓紧推进,加强调度,高标准高质量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会议就项目资金筹集及建设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汨罗高铁东站扶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上级项目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组成,其中财政专项资金不超过800万元。
2、明确在2020年度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城区奖励资金中调剂100万元,作为2021年度城区老旧小区有机更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同意2021年度城区老旧小区有机更新项目中投资概算超过400万元的项目采取EPC模式建设,市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在改造总数和投资额度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具体建设项目。
3、通村通组公路改造项目采取“财政奖补、镇村筹集、群众捐助”形式进行资金筹措,由市财政局负责,在2021年度债券资金中安排通村通组公路改造项目奖补资金1000万。
4、逐年改造农村学校运动场项目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连续安排三年。
5、由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迁建汨罗市第一中学项目融资工作,通过土地出让实现资金平衡。
6、由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迅速落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康复医院项目建设地块征拆、土地报批资金,尽快完成征拆、土地报批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康复医院项目建设主体及建设方式问题,按照《关于市疾控中心、精神病医院项目建设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汨府阅〔2020〕32号)精神落实。
五、研究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一)成立汨罗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朱平波任组长,副市长仇正勇任常务副组长,副市长吴高明、市政府副处级干部吴侃任副组长,市三创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广电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局、市教体局、市商务粮食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公安交警大队、市气象局、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屈子文化园管理中心、归义镇政府、汨罗镇政府、新市镇政府、古培镇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由杨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查、验收、迎检等相关工作。
(二)原则同意《汨罗市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结合创建标准,进一步细化完善,充分彰显汨罗文化特色和公园体系特色。
(三)按照少建硬质工程、不栽名贵树木、不搞过度装饰原则,抓紧时间,坚决推进,重点建设好城市绿道、绿化提升、地下管网、城市无障碍通行等工程。
(四)相关创建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据实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障,分年度落实到位。
六、审议《汨罗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0~2030)》
(一)原则通过《汨罗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0~2030)》。由市规划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负责,对该规划进行严格的多规合一审查,确保规划先进性、可操作性。
(二)由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市直部门单位配合,各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分年度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确保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三)由市财政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资金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农村污水治理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情况逐年增长。同时,各级各部门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发动群众自筹、投工投劳,拓宽融资渠道,保障经费来源。
(四)建立以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和第三方专业运维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运维管理工作体系,确保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顺畅、长效管理到位。
第12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
2021年3月11日,市长朱平波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会议室主持召开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教育工作。会上,市教育体育局局长吴朝霞就上述议题作了汇报,与会人员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最后,朱平波市长作了总结讲话。现将会议精神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近年来我市教育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新建正则学校、市幼儿园,提质市二中,建成寄宿制学校30所、公办幼儿园15所,改造薄弱学校140所,新增学位1.3万个,教育教学成绩居岳阳市前列,学校管理、人事改革、绩效评比等教育治理能力全面优化,素质教育、体教结合、基础教育优秀案例示范区推广等方面的品牌影响力持续增强,被评为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县(市)、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区,对此给予充分肯定。
二、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岳发〔2020〕9号)精神,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要将落实岳阳“基教十条”与大力发展新时代汨罗素质教育紧密结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深化教育领域改革,消除基础教育短板和薄弱环节,为更高品质生态文化活力汨罗建设提供智力服务与人才支撑。
三、会议原则同意《汨罗市贯彻落实〈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汨罗市农村中小学体育运动场地提质改造三年实事工程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结合会议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会议强调,教育是最基本的民生,关乎地方持久发展,各级各部门都要尊师重教,长远谋划,持续坚持,久久为功。要贯彻落实岳阳“基教十条”,找准新时代汨罗素质教育的着力点,推广汨罗素质教育品牌。要高度重视思政课教育,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办好第二课堂、研学旅行、劳动实践、家长学校等,弘扬和传承汨罗“三种精神”。要推动各类教育均衡优质发展,补齐学前教育短板,改善城乡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同时发展优质有特色的普高教育,办好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要推动教育评价体系和人事制度改革,注重校长队伍建设,深挖教师存量资源,切实提高教师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加大教育投入,一般公共教育预算支出、生均一般公共教育预算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新增财力中按比例支持教育发展。
五、会议就相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1、继续加大教育项目建设力度,精准精细列出2021年度教育项目建设清单,标明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同步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所有教育建设项目必须精益求精,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精打细算,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2、由市委编办负责,市人社局、教体局配合,结合我市实际,迅速提出教师补充方案,加大教师招聘遴选、人才引进、定向培养力度,逐步清退代课教师。建立教师编制“周转池”制度,妥善解决专业教师短缺和专业人员编制问题。由市委编办负责,做好市委教育领导小组秘书组副秘书长(副科级)职位申报落实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落实好禁止随意抽调借用教师的相关规定。
3、农村中小学体育运动场地提质改造三年实事工程行动计划中2022、2023年项目,在镇村积极性高、资金筹措到位的前提下可以提前实施,但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仍然分三年每年解决1000万元。
4、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今后,新开发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5、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全市小学、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提高100元,连续保持三年。
6、同意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室、教师办公室和学生宿舍安装空调,相关采购按程序实行公开竞争;鼓励爱心人士积极捐赠,不足资金由市财政从上级新增预算资金中解决。由国网汨罗供电公司负责,同步做好学校电力设施增容工作。
7、同意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设计方案在处理好邻边地块开发冲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进行适当调整,同意按一事一议政策招商。促进城北中学改扩建项目尽快启动。同意调整教师周转房建设规模、计划,2020年完成64套(市成教中心32套、任弼时芙蓉学校32套),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分五年解决农村教师住房不足问题。支持建设川山坪镇青江学校,连续两年从市级教育资金中支持解决学校建设资金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相关单位:
《汨罗市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财政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汨罗市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财政奖励实施办法
为鼓励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具备条件、有意愿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购房置业,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农村人口自愿有序向城区转移,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市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汨罗地理空间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目标,以加快新型城镇化为引领,鼓励引导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且具备条件、有意愿进城的农村居民向城区转移,促进农村居民就业创业,推动城乡经济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服务引导,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二)群众自愿。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积极调动农村居民进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政策鼓励。逐步完善在购房、宅基地使用、进城就业、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市场互动等方面的鼓励措施,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四)权益保障。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对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采取“留权不留地”等方式,保留10年其农民身份的宅基地申请权利。
(五)有序推进。实施期暂定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可视实施情况另作安排。
三、对象范围
1、符合原基改建条件拆旧不建新或符合分户建房条件,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的农村居民。
2、符合原基改建条件拆旧10年内不建新;或符合分户条件,10年内不申请宅基地,但保留宅基地权益的农村居民。10年后,农村居民如申请建房,则在集中安置点集中建房,不得在原宅基地建房。
3、已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拆迁户不享受此政策。
四、鼓励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居民在我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住宅的,可享受下列奖励措施:
(一)财政奖补
1、自愿永久退出农村宅基地,符合原基改建条件拆旧不建新或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按购房面积实行分段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购房面积在13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按购房合同面积享受600元/平方米的奖励;购房面积超过130平方米的,130平方米之内按600元/平方米计奖,130平方米以上按400元/平方米计奖。
2、自愿暂时退出农村宅基地,符合原基改建条件拆旧10年内不建新或符合分户条件,10年内不再申请宅基地,但保留宅基地权益的农村居民购房奖励,按购房合同面积享受400元/平方米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8万元。
(二)市场互补
引导开发商互动。由市住建局牵头,协调城区在售楼盘,对符合财政奖补政策的进城购房对象,凭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优惠证明,鼓励按该楼盘商品房市场价格下调一个百分点定向售让。
(三)就业保障
对进城购房未就业的农村居民,由市人社部门按市场原则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参加技能培训给予20元/天的生活费补贴。对进城购房农村居民符合小额贴息贷款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四)教育保障
进城购房农村居民凭房产证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在城区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政策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其随迁子女根据划片范围和招生计划,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入学,由市教体局统筹安排。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
由本人向村(居)委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村(居)委会对其住房、宅基地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后符合购房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人领取《汨罗市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申请表》和《汨罗市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宅基地退还申请表》填写并提交村(居)委会。
(二)审核公示
村(居)委员会受理后,报所属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所审核,镇人民政府将该户资格审查情况和退还宅基地情况在其所在村(社区)统一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10个工作日。
(三)备案登记
财政奖励和享受相关政策以备案的购房合同为准。购房时间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四)奖励发放
购房合同备案后,在3个月内,持《汨罗市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镇村两级审批后,由镇政府向汨罗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奖励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发放到户。
六、加强管理
(一)加强《办法》执行的全程监管,对涉嫌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加强退出宅基地集中管理。腾退的宅基地由村级集体经营管理,宜林则林、宜耕则耕;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建档立卡,统一监管。
(三)加强奖励资金的统筹整合。整合增减挂指标付费者使用计提收入、土地出让计提收入和房地产开发地方税收计提收入形成财政奖励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及时筹措。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加强工作调度管理,本项工作实施情况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市直单位和乡镇的年度考核,同时由市财政拿出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制订的实施细则在年终核算中予以兑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汨罗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落实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有关政策。农业农村局、住建、财政、公安、教体、民政、人社、税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抓好政策的贯彻执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督查督办。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镇镇长是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分管,具体做好政策宣传、协调服务、督促落实等工作。市直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股室和具体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要抽调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具体办理。在工作中,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引导。市融媒体中心要通过市属新闻媒体,各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主动公开农村居民进城购房鼓励政策和奖励申报审批程序,营造浓厚的宣传引导氛围。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循环经济产业园、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屈子文化园,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相关单位:
《汨罗市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汨罗市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做好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1〕1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0年我市地质灾害概况
我市地处幕阜山与洞庭湖之间的过渡地带,地质地貌复杂,是地灾易发多发地带。2020年,我市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17个,其中滑坡12处,泥石流1处、泥石流加滑坡1处,崩塌3处,主要分布在南部、东北部各镇山区。全市已有五处地质灾害点进行了工程治理,基本上消除了地质灾害隐患。全年共出现小型滑坡等地质灾害21处,中型崩塌地质灾害1处(该崩塌处位于汨罗市弼时镇平华村新屋组),由于相关部门和单位防范工作到位,处置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实现了全市地质灾害“零伤亡”。
二、2021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和重点防范区域
(一)重点防范期
根据全市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特殊、分布规律,结合汛前地质灾害巡查排查情况与气象部门气候趋势预测情况,预计2021年汛期(4月至9月)汨罗降雨总体较常年同期偏少3成左右。雨水集中期将出现在5月中旬至7月上旬,雨季结束时间为7月上旬末。汛期强降雨事件多发,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大。雨季结束后,汨罗高温日数偏多、降雨少,气象干旱较严重。上述时段需要予以高度关注。
(二)重点防范区域
全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及地质灾害隐患地区共6个,主要分布在川山坪镇、弼时镇、神鼎山镇、三江镇、长乐镇、白水镇。这些地区因地质环境条件脆弱,遇强降雨或人类工程活动影响时,发生崩塌、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需要加强监测和重点防范。
三、2021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对象
(一)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截止2020年底,全市共查明滑坡、崩塌、泥石流、不稳定斜坡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117处。根据汛前巡查排查及技术单位核定的结果,确定我市2021年度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17处,其中地质灾害规模中型的隐患点3处,小型的隐患点14处。这些隐患点分布在全市6个乡镇,其中有些隐患点情况较为严重,并呈恶发趋势,当外部诱发因素达到一定程度时会突发成灾,造成严重危害。辖区政府应对这些隐患点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加强监测,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采取在滑坡隐患体上挖排水沟、填埋滑坡裂缝、防止地表水渗入等必要措施进行治理,有效消除隐患。
(二)重点防范的临坡切坡住户
近年来全省临坡切坡建房引发的人员伤亡、地质灾害不断,我市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明确、分工负责,全面排查、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临坡切坡地质灾害排查工作。要建立管理台账,并按照湘自资发〔2021〕3号有关要求,逐户进行隐患风险提示,告知地质灾害隐患、防治责任、防护措施、避险建议等,全面提升风险房屋群众地质灾害自我识别、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对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要引导建房户修建排水沟、挡土墙等进行简易处理。要严格控制临坡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临坡切坡的,应指导建房户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三)受威胁的主要矿区
矿区地质灾害突出表现为乱采滥挖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其发生区域及灾害发生机率取决于采矿活动合理性及所处的地质环境条件,经查明,川山坪镇、弼时镇、三江镇、古培镇、白水镇、长乐镇、神鼎山镇采矿场开采区已存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
(四)受威胁的重要交通干线
1.铁路:京广铁路范家园段、川山坪、武广客运铁路汨罗段。
2.公路:107国道汨罗段、团玉公路玉池段、玉关线、黄(家屋)安(乐)线、智八线。
上述路段两旁地形边坡切割强烈,坡角陡峭、岩石抗剪能力弱,岩石稳定条件差,是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五)受威胁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任弼时故居和纪念馆。任弼时故居和纪念馆地处望湘花岗岩体北麓,属构造剥蚀岗丘花岗岩地区,在雨水的长期淋漓侵蚀下,花岗岩风化严重,特别是故居后坡和纪念馆边坡地带,花岗岩风化物最厚达10多米,是地质灾害的易发部位。
2.屈子祠。屈子祠地处第四系松散地层上,由于第四系地层岩性软弱,胶结程度差,加之玉笥山坡脚陡峻(65°~75°),汛期受到冲刷、浸润,是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目前该地区崩塌严重,已直接威胁到独醒亭等重点文物的安全。在暴雨、洪水的诱发下,再次发生大规模崩塌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必须高度警惕。
(六)受威胁的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
1.兰家洞水库水源保护区。兰家洞水库位于基岩峡谷内,水库两岸岩石均为元古界冷家溪板岩。由于泥质板岩和砂质板岩互层,在构造挤压和其它因素作用下,泥质板岩易形成破碎夹泥层。这种破碎夹泥层抗剪强度较低,如果连降暴雨,一方面雨水淋漓渗透,另一方面水库水位上升,坡脚岩土浸润软化,抗剪强度降低,而岩石中的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会随之增大,当降雨达到一定程度,水库水位上升到临界位时,两岸岩体就有可能发生滑动。因此,汛期要严格控制水库水位,密切关注两岸顺层滑坡的发生。
2.玉池山风景区。玉池山风景区为了增加旅游景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进行了较多的施工挖掘和采矿活动,岩层在外力的作用下岩石结构发生了变化,抗剪强度明显降低,如果连降暴雨,极有可能发生崩塌等地质灾害。
3.神鼎山风景区。神鼎山风景区位于我市东南部神鼎山镇。近年来神鼎山风景区生态度假村农家乐发展迅速,进行了较多的施工挖掘和基础设施建设,岩层在外力的作用下岩石结构发生了变化,抗剪强度明显降低,如果连降暴雨,极有可能发生崩塌等地质灾害。
四、地质灾害的调查与监测
我市地质灾害的发生与恶劣气候关系极为密切,每年4~10月的汛期是我市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的调查和监测工作。
(一)调查
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汛期巡查,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对农村宅基地中临坡切坡建房户进行逐户实地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特别是对确权登记部门提供的“房地一体”调查确权农村房屋临坡切坡成果数据要纳入地质灾害防治综合信息系统,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二)监测
本方案附表中所列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为本年度我市重点监测对象。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隐患体变形、地下水变化、动植物异常等情况。监测要采取汛期巡查和常规监测相结合、专业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和连续降雨时加密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汨罗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各镇镇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农业农村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市供销联社、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国网汨罗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合署办公,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监管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镇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
1.各镇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2.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具体落实到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监测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处置险情。
3.危及铁路、公路、电力、学校、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大型游乐设施、重点文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设施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
4.削坡建房、沟口建房、矿山地质环境等其它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隐患引发者负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告知,督促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5.其他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引发者负责。
(三)制订预案
各镇要制定包括监测、报警、疏散、抢险等内容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自行编制,并组织实施。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适时按照规定启动预案,及时报告灾情险情,组织危险区人员紧急撤离,做好群众安置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镇要指导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做好防灾预案。
(四)健全制度
各镇、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8〕12号),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抓好落实。要建立和完善行政领导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严格执行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应急调查处置、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制度,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及监测预警人员。
(五)强化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罗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等工作,积极预防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要重视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农民建房科学选址,避免因切坡、沟口建房而发生地质灾害。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责任,有效防止矿业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对可能突发成灾的地质灾害隐患地区,要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工程活动密集和矿业活动强烈区域,要重点预防地质灾害。
(六)密切配合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与配合,完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认真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与应急管理、水利、气象部门应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险情,为制定预防措施和开展抢险救灾提供依据。
(七)普及知识
要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普及监测、预防、避险、抢险、治理等知识,特别是要让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干部群众掌握基本防灾技能,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及时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和标志。同时,相关责任部门要运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监测分析,提高预警预报水平。
(八)落实经费
各镇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监测、预警预报、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工作,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加强督查
市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等单位要及时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相关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并适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对发现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将启动问责程序从严追究。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汨罗市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汨罗市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试点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以及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农函〔2021〕16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实现全省粮食生产“两稳”目标,全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重点支持开展粮食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探索经作领域社会化服务。以粮食生产安全为依托,以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为契机,全市主要在G240沿线桃林寺镇、屈子祠镇、汨罗镇、白水镇;G107国道沿线大荆镇、罗江镇、神鼎山镇实施早稻集中育秧、机插机抛环节社会化服务。在弼时镇、罗江镇、汨罗镇、白塘镇实施绿色防控环节社会化服务。以10个试点乡镇为重点,全市今年完成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8万亩以上,早稻集中育秧环节服务10万亩,重点支持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
二、实施要求
(一)突出粮食生产。根据我市实际和省里统一确定的方向,扎实开展试点探索,重点支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为实现粮食“两稳”目标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探索发展经作领域社会化服务。
(二)突出对小农户的服务。突出对小农户和小规模经营户的带动。服务小农户和小规模经营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鼓励村支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动员组织小农户,接受耕、育、插、防、收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大力推广“十代”(代育秧、代旋耕、代机插、代管理、代防治、代收割、代烘干、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模式,推动农业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发展,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现代化水平,带动农民增收。
(三)突出关键薄弱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支持应突出重点,聚焦一家一户小农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聚焦制约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突出短板,聚焦当地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对集中育秧、机插机抛、绿色防控等关键薄弱环节,加大引导扶持力度。
(四)突出服务能力提升。鼓励服务组织通过整合、信息共享、环节协作等方式,开展联合合作,组建服务协会和服务联盟,引导支持服务组织做大做强。择优选择区域位置优、服务模式好、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服务组织和服务组织联盟,优先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任务,给予重点扶持,提升其服务能力。
三、实施内容
(一)服务主体。择优选择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专业化服务组织、农机大户、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实施服务主体。鼓励合作社及其参股合作社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服务面积比例不少于试点任务面积的15%。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开展服务或组织农民接受服务,服务面积比例不少于试点任务面积的5%。服务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经汨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登记赋码),能够接受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监管,并在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作业人员、服务场地以及其他能力。
3、在群众中信誉良好,服务质量和价格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有良好持续运营能力,服务质量优质,有规范的服务协议,有较强的辐射带动力,能有效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进程。
4、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支持环节。主要支持:1.集中育秧;2.机插机抛;3.绿色防控关键环节。单环节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少于5个。项目实施服务主体可结合生产实际,在3个支持环节中选择一个或三个环节推进,三环节服务覆盖的稻田面积为综合服务规模面积,按综合服务规模面积计入任务完成面积。
(三)补助标准
1、集中育秧。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补贴标准30元/亩,严格审核落实项目验收后进行补贴。
2、机插机抛。集中育秧环节与机插、机抛捆绑实施,按照实际作业面积补助30元/亩,按照服务组织的服务面积(作业单、服务统计单)进行资金核算拨付。
3、绿色防控。按照实际作业面积数补助10元/亩。若最终核实面积超出本年度任务面积,则结合任务实施进展情况,依照各服务主体的核实认定面积所占比例进行补助资金的重新分配。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2月—3月底)。搞好宣传发动和春耕备耕,开好市、镇、村三级部署动员会,落实好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示范点及其面积,统计好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面积。
(二)实施阶段(2021年4月—2021年11月底)。
1、选定服务组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服务组织填写《汨罗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试点乡镇择优推荐,经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审核后,选定服务组织为实施主体,并在汨罗市政府官网公示7天。
2、签订服务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市农村经营服务中心与服务组织签订《汨罗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施协议》,并指导、督促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汨罗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实行双层责任管理。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作业合同要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作业时间、完成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收费标准在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公示)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报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和试点乡镇存档备案。
3、实施作业。试点乡镇、村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入村作业,安排质检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测。每个环节服务作业完成后,服务组织填写《汨罗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由操作机手、服务对象代表在服务作业单上签字确认,并在服务所在地村委会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各镇村应在公示栏显眼位置张贴监督电话(0730—5172271)。公示到期后,由村委会签章“已公示7天”,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公示期收到异议,市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应在组织调查核实后,责成服务组织重新填写作业单再进行公示。
4、督导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中心等单位和试点乡镇,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召开会议,交流通报各作业环节、各服务组织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时整改。
(三)总结阶段(2021年12月)。
1、核实验收。实行乡镇核实和市级验收相结合,单一环节作业完成后,依据服务组织申请,由项目试点乡镇组织对服务作业量进行核实;各环节服务作业完成后,依据服务组织申请,由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试点乡镇、村进行验收。核实及验收采取现场查验、入户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样本率占服务对象的5%—10%。大户规模经营面积除参照种植业奖补资金发放核实的种植面积予以认定外,仍须每乡镇抽查10%的大户,进行服务面积核实,填写《汨罗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工作量验收表》。如果核实验收结果与服务组织提供的《汨罗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结果不符,超过的服务面积不予认可;不足的服务面积按样本吻合率扣减作业面积;如果作业质量低于合格标准的,扣减对应面积30%的作业面积。
2、公开公示。验收通过后,市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对服务组织作业服务情况及资金补助情况在汨罗市政务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服务组织填写《汨罗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3、资金结算。项目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每一个环节服务结束后,试点乡镇及时组织初审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初审验收合格,报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复审,经审验合格后,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及时指导服务组织汇总有关资料,按程序审签报账;市财政局对资料的合规性审核无异后,按服务合同实际服务作业量和补助比例,向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兑付补助资金。补助方式以现金补助为主,具体由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4、总结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试点乡镇要总结项目成功的典型经验,分析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项目实施措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汨罗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中心、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考核验收及日常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汨罗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目标、实施内容和实施要求,公开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切实做到让群众明白、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提高群众接受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试点的示范作用,大力宣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以及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三)严格资金管理。汨罗市政府安排30万元的项目实施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团队服务,宣传培训与入户指导,监督检查、项目验收与工作指导,试点经验总结与完善政策措施等。项目资金实行拨付制。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每一项服务均要有受惠农户(或代表)签字认可。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政策公开透明、操作流程规范、资金支付凭据真实可靠。服务主体如有掺杂使假的行为,取消其参与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支农补助项目。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相关单位:
《汨罗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
汨罗市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
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落实粮食主产区责任,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支撑。
二、全面开展耕地“非粮化”排查,切实提高耕地利用率
(一)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我市2020年底已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43.95万亩、油菜8.45万亩)划定任务,并落实到地块。各镇、相关市直单位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日常监管,一年两熟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必须保证至少生产一季粮食。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开展耕地“非粮化”排查和全面整改。各镇要对耕地“非粮化”情况进行摸排,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倾向,同时摸清存量问题底数;在摸清问题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2021年4月20日前完成。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水稻生产功能区作为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要保障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严格规范水稻生产功能区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水稻生产功能区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棉花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对工商资本流转和托管土地用于粮食种植,尤其对采用节水高产品种及配套技术从事粮食生产的优先给予支持。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保面积提单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压实任务保面积。按照省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保障任务目标,制定我市具体的粮食生产落实方案,并将粮食面积、产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落实到乡村、落实到地块,压实责任,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按年度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夯实基础保增产。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坚持整县推进、集中连片,加强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通过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推广配方施肥等耕地质量提升技术,建成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流转荒闲保增量。全面禁止闲置、荒芜水稻生产功能区。建立春种前荒闲地摸排机制,摸清荒闲地底数,提出利用计划,3月1日前解决到位。对农产品生产优势区的季节性抛荒和常年抛荒地,积极动员农户进行复种,或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对因地形不利、土壤瘠薄而荒闲的耕地,大力发展苦荞、花生、薯类、糯高粱、大豆等抗旱耐瘠特色农产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本方案要求搞好自查,摸清底数,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各镇要将排查整改方案及贯彻落实情况于2021年4月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测,建立常态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机制。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镇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重点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真正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旱涝保收的“保险田”。二是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功能。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积极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对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省级示范社。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支持开展机插机抛秧、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等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推广示范。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用好产粮大县奖励政策,调动各镇重农抓粮、务农种粮积极性。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争取水稻、油菜、玉米完全成本保险,防范自然灾害风险。(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粮食局)
(三)强化目标考核和宣传引导。在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中,突出对防止耕地“非粮化”、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等重点内容的考核,加大考核分值比重,增强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乡镇进行表扬奖励,对落实不力的乡镇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强化宣传引导,搞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相关单位:
《汨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汨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维护城市道路整洁和市容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实施方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为,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建[2021]48号)关于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县(市、区)试点工作的要求,力争2021年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40%以上,基本形成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的体系,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行车线路合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领导
成立汨罗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统筹推进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组 长:仇正勇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雷 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 帅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杨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资质核准、指导协调、督办落实、检查考核、宣传报道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推进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
三、工作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政府授权的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审核,颁发《汨罗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核准证》《汨罗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负责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运输公司;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查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运输车辆有关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标志;查处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的编制,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用地手续,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办理规划方案设计审批手续;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土地使用有关手续;做好消纳场地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需有城管部门意见);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项目建设业主在办理工地开工手续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管,禁止运输车辆带泥驶离等行为。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车辆;查处无证照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查处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维护公平竟争的经营秩序。
(七)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负责评估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含临时消纳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查处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违法倾倒工业、医用垃圾等行为。
(八)市发改局:负责指导、规范建筑垃圾处罚收费依据,确定装修垃圾收费与运输经营价格。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出台方案(2021年3月完成)
明确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的核准审查程序,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取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建立建筑垃圾收费制度,依法科学制定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等方面的政策指导性价格。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2021年1月-2021年4月)
召开动员大会,做好会议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宣传车等平台和载体,实行全覆盖宣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鼓励广大市民举报不具备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对乱倾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公众监督。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21年3月-6月)
(一)按特许经营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建设,完善用地报建与工程报建手续,完成环评审批,解决用电负荷问题,力争在2021年6月份实现投产试运行。
(二)施工工地要按流程进行申报、审批、核定后进行建筑垃圾运输,获得运输资质的,车辆要按审批时间、线路和地点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未完成行政审批报备的车辆一律不得在城区运输;未获得运输经营服务资格的车辆,一律停止从事城区建筑垃圾营运行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对建筑垃圾进行划分,实行分类存放、运输、消纳和利用;督促实施建筑垃圾定点存放、无尘运输等制度。在相关施工项目中,制定现场建筑垃圾定点存放、分类管理、环境保护、清理运输等专项措施。对运输车辆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监管。加快搭建建筑垃圾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实行在线管理,促进建筑垃圾管理精细化、规范化。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2021年6月-2021年12月)
(一)推动规划编制落实。对接省市上位规划,结合本地发展水平、处置需求等实际,编制本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布局、选址和规模,并将建筑垃圾处理相关内容纳入环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同时,做好建筑垃圾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
(二)组织联合整治行动。整治领导小组组建整治专班,从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抽调专人,采取流动巡查和定点检查等方式,对不具备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进行严厉打击,对证件不齐的车辆依法予以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车证、驾驶证、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核准证)。对占用农田、河渠、绿地、公路用地等公共用地和影响城乡环境的存量建筑垃圾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和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对中楚兴环保等企业的产业扶持。推动实施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中的应用;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制度措施,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
(四)常态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治理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巩固整治工作成果,实现长效化和常态化的管理。要严格从源头减量、产生排放、运输、处置程序审批等环节,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管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督办协调例会,对整治工作按进度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加强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城区建设、施工、拆迁和运输等单位、企业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规范自身行为。
(三)加强配合,联合执法。施工企业要明确管理责任,对噪音排放、粉尘排放、运输遗漏、固体废弃物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认真履职,奖惩分明。对建筑垃圾整治工作中不尽责尽职的部门,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对出现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现象的工作人员,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在该项工作中出现的公道正派、严格执法、不徇私情的优秀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奖励;对屡次出现违规现象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按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实施市场退出。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创建岳阳市级、省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循环经济产业园、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屈子文化园,相关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汨罗市创建岳阳市级、省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汨罗市创建岳阳市级、省级园林式单位、
园林式小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巩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建设成果,积极推进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在“补短板、惠民生”上下功夫,切实解决公园绿地分布不均、绿地综合服务功能不强、老旧小区绿化质量不高等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归属感,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大力开展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是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充分体现,是城市精神文明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也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必然要求。我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市直各部门及周边相关镇人民政府(归义镇、汨罗镇、新市镇、古培镇)要按照省级、岳阳市级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区创建标准,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内各单位扎实有效开展创建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机制,把创建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将创建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在全市营造争创园林式单位(小区)浓厚氛围。
二、明确目标任务,夯实工作责任
按照责任单位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职责。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我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活动的申报、初审和技术指导,建立创建任务台帐,积极完成申报任务。市直各单位和周边相关镇人民政府在4月中旬前完成摸底工作,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积极申报,确保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50%)。2021年9月底前完成创建目标任务,全面通过验收。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报联系方式:汨罗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5223943。
三、严格工作要求,确保任务完成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报,由城管执法局园林股与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岳阳市城管执法局。岳阳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园林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技术评估,最后提出综合评审意见,通报评审结果,对综合评审达标的单位(小区)在岳阳市城管执法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听取社会意见,公示结束后,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按程序报请岳阳市人民政府命名授牌。获得岳阳市级园林式单位与园林式小区称号的要积极争创湖南省级园林式单位或小区。各创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岳阳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评选办法》的指标要求,认真做好创园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单位创建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对完成创建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创建工作推诿拖拉,不能如期完成创建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将依据《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岳阳市园林式单位评价表
2.岳阳市园林式小区评价表
3.岳阳市园林式单位申报表
4.岳阳市园林式小区申报表
附件1
岳阳市园林式单位评价表
评选 项目 |
评 选 内 容 |
应得分 |
扣减分 |
实 得 分 |
备注 |
绿化指标 |
1.新建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3%,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7%。 2.改建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27%,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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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设计 |
1.符合相关政策规范,绿地整体规划布局合理,结合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4分) 2.以植物造景为主,符合安全、生态、游憩和景观等功能要求;乔、灌、草搭配合理,植物群落结构多样,季相变化丰富。优先使用乡土植物,原有植物、植被得到有效保护。(4分) 3.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设置合理,与整体环境协调。(2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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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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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景观 |
1.绿化面积≤5000㎡,植物品种不少于45种,绿化面积>5000㎡,植物品种不少于55种;乡土木本植物占85%以上。(10分) 2.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比例在1:2-1:3之间。(10分) 3.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的比例不低于70%。(10分) 4.墙体、屋面、阳台、围栏、棚架、路灯及电线柱杆种植绿色攀援植物。 (5分) |
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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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竣工时,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数量在乔木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得大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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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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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绿化 |
行道树以种植冠大荫浓乔木为主,形成林荫道。(3分) 1.宽度大于1.5m(含1.5m)的绿带应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相结合。(4分) 2.路侧绿带形成多层次的植物景观。(3分) |
10分 |
|
|
|
广场和停车场绿化 |
1.以种植中等偏大规格落叶乔木为主,并适当配置常绿乔木,设置休闲座椅;绿化覆盖率达70%以上;广场边界利用乔木、灌木组群,与周边隔离。(7分) 2.停车场周边或场内种植的乔木具有庇荫、隔离和防护功能。①乔木分枝点高度满足:大、中型汽车停车场>4m,小型汽车停车场>2.5m,自行车停车场>2.2m。②选择常绿枝叶茂密、耐修剪的灌木进行隔离防护(8分)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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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林 小品及设施 |
1.沿街围墙采用通透式设计,种植绿色攀援植物;(2分) 2.假山、置石、雕塑小品少而精,垃圾站、变电站等设施用灌木、乔木或藤本植物遮挡美化;与环境协调。(2分) 3.采用节能灯具照明;采用节水型灌溉并实施雨水收集技术;(1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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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铺装 和树 池 |
1.利用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铺装面积超过铺装总面积的50% 。(4分) 2.路面平整、牢固;伸缩缝及排水处理功能正常。(2分) 3.树池宽度大于1.5m,采用环保透气材料制造的树篦子或地被植物覆盖。(4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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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景 景观 |
1.未采用大瀑布、大喷泉、大叠水;喷泉未使用再生水;水景采用循环、净化等措施,水质洁净。(2分) 2.沿水驳岸(池岸)种植湿生、水生植物,满足安全性、亲水性要求;驳岸自然化率达80%以上。(3分) |
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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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管理 |
1.日常管理养护到位: ①树木成活率达98%以上,生长健壮、修剪及时、没有病虫害;(4分) ②建(构)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整洁完好;(3分) ③卫生保洁良好,车辆停放有序。(3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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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绿化管理规范,无侵占、破坏园林绿化情况;绿化调整、大树移栽与砍伐(2株以上)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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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树指胸径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
“备注”标“*”的,为考评否决项。
附件2
岳阳市园林式小区评价表
评选 项目 |
评 选 内 容 |
应得分 |
扣减分 |
实得分 |
备注 |
绿化 指标 |
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占居住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3%,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7%。 2.改建居住小区的绿地占居住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7%,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2%。 3.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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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 设计 |
1.符合相关政策规范,绿地整体规划布局合理,结合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4分) 2.以植物造景为主,符合安全、生态、游憩和景观等功能要求;乔、灌、草搭配合理,植物群落结构多样,季相变化丰富。优先使用乡土植物,原有植物、植被得到有效保护。(4分) 3.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设置合理,与整体环境协调。(2分) |
10分 |
|
|
|
植物 景观 |
1.绿化面积≤5000㎡,植物品种不少于45种,绿化面积>5000㎡,植物品种不少于55种;乡土木本植物占85%以上。(10分) 2.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比例在1:2-1:3之间(10分) 3.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的比例不低于70%。(5分) 4.墙体、屋面、阳台、围栏、棚架、路灯及电线柱杆种植绿色攀援植物。(5分)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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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竣工时,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数量在乔木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得大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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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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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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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旁 绿化 |
突出通达性、观赏性、实用性;大乔木与有窗建筑应保持合适的距离,一般控制:东面≥5m、南面≥8m、西面≥4m、北面≥5m。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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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绿地 |
1.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块状、带状绿地,并利用植物围合空间,有一边与道路相邻;其中块状、带状绿地还应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要求。(5分) 2.设置健身、休息、游戏场所及必要的座椅、凉亭等设施,满足居民户外活动的需要。(5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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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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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绿化 |
行道树以种植冠大荫浓乔木为主,形成林荫道。(3分) 1.宽度大于1.5m(含1.5m)的绿带应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相结合。(4分) 2.路侧绿带形成多层次的植物景观。(3分) |
10分 |
|
|
|
广场 和停 车场 绿化 |
1.以种植中等偏大规格落叶乔木为主,并适当配置常绿乔木,设置休闲座椅;绿化覆盖率达70%以上;广场边界利用乔木、灌木组群,与周边隔离。(3分) 2.停车场周边或场内种植的乔木具有庇荫、隔离和防护功能。①乔木分枝点高度满足:大、中型汽车停车场>4m,小型汽车停车场>2.5m,自行车停车场>2.2m。②选择常绿枝叶茂密、耐修剪的灌木进行隔离防护。(2分) |
5分 |
|
|
|
园林 小品及设施 |
1.沿街围墙采用通透式设计,种植绿色攀援植物;(2分) 2.假山、置石、雕塑小品少而精,垃圾站、变电站等设施用灌木、乔木或藤本植物遮挡美化;与环境协调。(2分) 3.采用节能灯具照明;采用节水型灌溉并实施雨水收集技术;(1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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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铺装 和树 池 |
1.利用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铺装面积超过铺装总面积的50%。(4分) 2.路面平整、牢固;伸缩缝及排水处理功能正常。(2分) 3.树池宽度大于1.5m,采用环保透气材料制造的树篦子或地被植物覆盖。(4分) |
1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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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景 景观 |
1.未采用大瀑布、大喷泉、大叠水;喷泉未使用再生水;水景采用循环、净化等措施,水质洁净。(2分) 2.沿水驳岸(池岸)种植湿生、水生植物,满足安全性、亲水性要求;驳岸自然化率达80%以上。(3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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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 管理 |
1.日常管理养护到位: ①树木成活率达98%以上,生长健壮、修剪及时、没有病虫害;(5分) ②建(构)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整洁完好;(3分) ③卫生保洁良好,车辆停放有序。(2分) |
10分 |
|
|
|
2.绿化管理规范,无侵占、破坏园林绿化情况;绿化调整、大树移栽与砍伐(2株以上)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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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树指胸径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
“备注”标“*”的,为考评否决项。
附件3
岳阳市园林式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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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地总面积(hm2) |
|
单位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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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面积(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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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覆盖面积(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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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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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 地 率(%) |
|
绿化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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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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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以及环境卫生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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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市园林式单位评审 专家组意见 |
年 月 日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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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附件4
岳阳市园林式小区申报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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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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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用地总面积(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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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口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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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地面积(hm2) |
|
绿化覆盖面积(hm2) |
|
公共绿地面积(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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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 地 率(%) |
|
绿化覆盖率(%) |
|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
|
||
联 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
||||
单位概况、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以及环境卫生等情况 |
|||||||
县级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市园林式单位评审 专家组意见 |
年 月 日 (签章) |
||||||
岳阳市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汨政发〔2021〕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印发《汨罗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循环经济产业园、湖南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屈子文化园,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汨罗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岳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备案,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汨罗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汨政发〔2020〕4号)同时废止。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日
汨罗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拆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以及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依法征收办公室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下列事务性工作:
(一)宣传国家和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现场调查、张榜公示、征拆补偿、搬家腾地、现场清表等工作,分项目制定工作方案;
(三)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群众思想和信访维稳工作;
(四)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拆工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进行审定;
(五)负责落实辖区内参与征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廉政责任制;
(六)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七)负责对参与征拆工作的各部门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分配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经费;
(八)其他有关事项处理。
各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拆机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征地拆迁项目的宣传发动及调查摸底工作;
(二)负责组织依法拆除被征收房屋;
(三)负责被拆迁人的迁建安置工作;
(四) 负责依法制止拟征地项目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发生;
(五)承担和协调其他与征地拆迁补偿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征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征拆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司法、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民政、公安、人社、卫健、发改、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
第七条 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后执行。
第八条 坚持依法征拆和阳光征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征拆程序,及时公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相关公告、被征拆人基本情况、拆迁补偿安置结果等内容,接受被征拆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局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将上述公示情况进行依据留存。
建立征拆工作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征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条 征地补偿费按照《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汨政发〔2018〕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中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按《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附件1)实行包干补偿,但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除外。
第十二条 征收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法批准的大型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圃、花卉搬迁补偿标准》(附件2)给予搬迁补偿。
征收果园、茶园等青苗按《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征拆机构发布迁坟公告,组织有关部门核实后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附件4)给予迁坟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依据具有勘测定界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的土地分类面积,经市自然资源局确认后实施补偿。征地红线范围内地类现状与《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不符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镇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业主单位在实地调查丈量后,依法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补偿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补偿到位后,青苗所有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青苗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拆机构依法组织处理。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使用,对分配使用有争议的,由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公安、住建、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张榜公示。
(一)有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的自有住房,认定为历史性建房;
(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所建成的房屋,依据村(居)民建房审批条件依法组织认定。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后予以认定。被征拆人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被拆迁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 5-1)和《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 5-2)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内外附属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包干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被征拆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可以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条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工商企业,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的2.5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新增装饰装修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其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将合法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增加3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新增装饰装修等一切费用)。
第二十二条 拆迁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养殖用房,其养殖管理用房参照《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养殖畜舍参照《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对应等级予以补偿。同时,按照养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不安排迁建和其他安置,不享受搬家、过渡费和奖励。
拆迁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养殖用房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养殖用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拆迁其他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参照《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对应等级予以补偿。
征拆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面积25000元/亩(含原水塘附属设施补偿)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
第二十三条 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
拆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评估评审结果予以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洗车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用地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10%的奖励。补偿到位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按政策规定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五)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被征拆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附件6)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杂屋及第二十四条按评估价补偿的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腾地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不可预见费按征拆资金概算总额(不含住房安置补助及评估补偿费用)的5%计提,主要用于征地拆迁的司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维稳、突发事件处理、困难救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及小额隐蔽、遗漏实物补偿等开支。
第二十九条 征拆工作经费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误工补助费,按《征拆工作费用及奖励资金计提标准》(附件7)执行。
第三十条 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征拆机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中土地评估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房产评估报告报市住建局备案,设施、机械设备等资产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
未经备案的评估报告,征拆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将其作为实施补偿的依据。
第四章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汨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依程序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上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
(一)用地单位缴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用地单位在用地手续报批前,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将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一次性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人社部门负责审核资金落实情况。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
(二)集体补助。征地拆迁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同时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名册提交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依据。
第三十三条 房屋拆迁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等方式。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原则上采用货币安置;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房屋拆迁,可根据实际采用多种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由被征拆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一)市中心城区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
1.按认定的安置人口×45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当被拆迁的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认定的安置人口人均大于45平方米但不超过80平方米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
2.当被拆迁的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认定的安置人口人均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
(二)按认定的安置人口给予4万元/人的自购商品房补助。
(三)自购商品房补助原则上只能用于被征拆人购买商品住房,被征拆人应凭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和契税缴纳证明(被拆迁人除被拆迁房屋外还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合法证明材料)领取自购商品房补助。
(四)实行评估补偿的住宅房屋,不享受自购商品房补助。
第三十五条 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由符合条件的被征拆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的安置方式。
(一)宅基地集中迁建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拆一还一”原则(拆一栋房屋还一处宅基地)和相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办理。
(二)集中迁建宅基地的平整、通水、通电、通路及迁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所涉及的费用列入征地成本。被征拆人要求分户的,新分户的承担宅基地的相关配套费用。
(三)同一被征拆人有多处房屋被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四)被征拆人符合迁建条件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
(五)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不享受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政策。
(六)迁建安置要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旅游小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
第三十六条 安置房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由其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政府给予购买安置房补助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征收安置、公安、人社、卫健、自然资源、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并予以张榜公示。
(一)安置人员范围: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享有承包土地资格和集体财产分配权益,并履行相应义务的被拆迁合法房屋的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征地或村改居已农转非,未参与过房屋拆迁安置的人员;
3.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正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军官、文职人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及服刑人员;
4.在以往房屋拆迁中采用宅基地迁建安置方式的被征拆人员(包括家庭新增人员),在拆迁其迁建房屋时可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二)被拆迁合法房屋的产权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凭卫健部门审定的公示结果,可享受增加一人的住房安置补助。
(三)在以往房屋拆迁中已进行补偿安置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四)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对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复查核实后予以依法认定。
第三十八条 符合安置条件且无力购(建)住房的孤儿、特困供养人员、军烈属、失独家庭,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给予不超过5万元/户的购(建)房补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被征拆人采取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户籍等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助)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在征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自然资源、征收安置、人社、发改、民政、公安、住建、卫健等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有关术语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被征拆人,是指被征拆单位或个人。
(二)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农业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质建造的水利设施、道路、沟渠、桥涵、护坡、挡土墙、温室大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
(三)本办法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拆人的房屋庭院内外所有棚屋、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树木、房屋楼顶、无线电发射装置和机房、各类材质围墙、挡土墙、晒谷地坪、排水管沟、机水井、进户杆线、沼气池、化粪池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室内外水、电、气、网等管线设施。
第四十三条 市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区域的住宅房屋、杂屋补偿标准,合法房屋的内外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被拆迁的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认定的安置人口人均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除外),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85%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或者未覆盖的征拆个案,由征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苗圃、花卉搬迁补偿标准
3.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5.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5-1表)、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5-2表)
6.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7.征拆工作费用及奖励资金计提标准
附件1
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包干补偿标准 |
补偿要求 |
||
青苗补偿 |
附属设施 |
|||
水田 |
3500 |
4000 |
1、集体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地类别的征地面积计算补偿。 2、集体土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50%补偿。集体土地上建有钢架大棚的,设施补偿费增加8000元/亩;有智能自动灌溉系统的,增加1600元/亩(评估价格高于补偿标准的以评估价格为准)。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藕田参照执行。 4、旱地作物冬春季青苗按50%补偿,夏秋季按100%补偿。 5、耕地荒芜的,不给予青苗补偿。 6、种植在土地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青苗,计算补偿面积时,原则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地丈量,则按征地红线图上的测算面积增加10%的坡比系数。 7、水浇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如:专业菜地)。 8、水产养殖用地指没有灌溉任务专门用于水产养殖(含特种名贵养殖)的设施农用地(如:专业鱼池)。其应达到下列条件:修建规范,塘基路面达硬化以上条件,水深度常年保持在1.5米以上,排、灌渠及设施齐全,各类材质堤埂护坡。带有休闲功能的(含垂钓中心等),其附属垂钓设施、停车场地、绿化景观等设施补偿费增加2000元/亩。水产养殖用地以外的坑塘水面按邻近水田的50%予以补偿。需移塘养殖的,其青苗补偿费增加0.5倍(包括移塘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移塘损失等一切费用)。 9、房前屋后自留菜地按水浇地的80%给予青苗补偿,不给予设施补偿。 10专业芦苇地参照邻近水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有专业管理机构,沟渠、道路等设施齐全,且有相应的附属产品加工场所等)。 |
|
旱地 |
2500 |
2000 |
||
水浇地 |
5500 |
12000 |
||
水产养殖用地 |
5500 |
10000 |
||
林地 |
天然林 |
1000 |
500 |
|
人工林 |
2400 |
1000 |
||
未利用地 |
1000 |
不区分青苗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 |
附件2
苗圃、花卉搬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品种 |
规格 |
合理种植 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胸径 |
高度 |
||||
各 种 苗 圃 |
|
1米以下 |
2800-3000 |
6300 |
1.苗圃经营种植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手续不齐全的按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偿。 2.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含吊车)、移栽损失、处置等一切费用。 3.种植密度低于标准要求的按合理密度折算系数予以补偿(实际密度÷合理密度均值×补偿标准)。 4.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拆人自行解决,不另补偿其他费用 5.附属设施补偿费按该苗圃、花卉种植前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6.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手续齐全的名优特品种,按个案相关规定处理。 |
4厘米 以下 |
1米以上 |
800-1000 |
7600 |
||
4-9厘米 |
600-700 |
11300 |
|||
10-19 厘米 |
300-450 |
18500 |
|||
20厘米 以上 |
150-200 |
32500 |
|||
花 卉 |
7200 |
附件3
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生长期 补偿单价 种类 |
苗期 |
定植期 |
始果期 |
盛产期 |
桔、梨、柚 |
1200 |
2800 |
8000 |
14000 |
桃、李、枣、椒子等 |
1000 |
2400 |
5000 |
10000 |
茶园 |
800 |
1600 |
3800 |
8500 |
葡萄、提子 |
6000 |
10000 |
20000 |
|
草莓 |
8000 |
|||
西瓜等 |
6000 |
|||
药材 |
6000 |
|||
备 注 |
1.桔树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栽培技术规定;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50—80株/亩;茶蔸合理栽植密度600—800株/亩。 3.油茶在茶园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不同生长期分别上调50%予以补偿。 4.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5.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种植前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6.苗期:指高度0.5米以下的果树苗;定植期:将苗期的树苗按国家相关栽培技术规定进行移植,且高度在0.5米以上1.5米以下的果树;始果期:指果树移栽一年以后,开始挂果,但未达到一定产量的果树;盛产期:果树生长期已经稳定,每年产果达到一定数量,且果树冠径大于2米。 7.上述种类的青苗、设施补偿不得与本办法其他规定重复计算。 |
附件4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冢
项 目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混凝土坟 |
3000 |
1、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汨罗市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定。 2、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3、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50%。 4、迁葬费按1000元/冢包干到镇或村,迁葬地费用(含征地及墓地建设)按工程造价核实后计入征拆成本,最高每冢不超过6000元。 5、麻石、大理石等豪华坟墓,按个案相关规定处理。 |
砖、石坟 |
2250 |
|
土坟 |
1500 |
|
尸骨罐 |
600 |
附件5-1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
结构 |
主体结构、装饰(修)要求 |
征收补偿标准 |
一 |
砖混 |
1.主体结构要求: |
1480 |
2.装饰(修)要求: |
700 |
||
二 |
砖木 |
1.主体结构要求 |
1130 |
2.装饰(修)要求 |
540 |
||
三 |
土木 |
1.主体结构要求 |
780 |
2.装饰(修)要求 |
460 |
||
说明 |
1.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包括水、电、路三通,宅基地平整,超深基础等费用。 |
附件5-2
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
结构、设施要求 |
征收补偿标准 |
一等 |
结构要求: ⑴砖、石、混凝土基础;⑵砖砌24墙工程 ;⑶现浇、预制平顶红瓦屋面、天沟排水;⑷房屋四周散水等设施齐全;⑸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⑹层高2.2米以上。 设施要求: ⑴室内地面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等装饰;⑵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⑶天花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⑷各类门窗装饰及配套。 |
1100 |
二等 |
结构要求: ⑴砖、石基础;⑵砌砖墙体工程;⑶木架、红瓦等屋面或纤维板等平顶;⑷房屋四周散水等设施齐全;⑸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⑹层高2.2米以上。 设施要求: ⑴室内地面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等装饰;⑵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⑶各类门窗装饰及配套。 |
900 |
三等 |
结构要求: ⑴砖、石基础;⑵土筑或节砖墙;⑶各类瓦屋面;⑷;层高2.2米以上。 设施要求: ⑴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及以上标准;⑵室内墙面粉刷及以上标准;⑶门窗设施齐全。 |
700 |
说明 |
1. 杂屋是指被征拆人住宅房屋以外,依法修建的为生产、生活服务的辅助性房屋。 2.有柱无墙的棚子一律计入房屋设施包干补偿范围。 3.杂屋不享受安置补助和奖励,无搬家、过渡费。 |
说 明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砖混房室外楼梯,如有顶棚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无顶棚则按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二、住宅高于或低于标准层高的,每10厘米按该房屋结构主体补偿单价增减3%。
三、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砖木、土木、杂屋取室内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砖混房取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
四、房屋架空层及瓦顶隔热(前后檐平均高度)的高度2.2米以下(不含2.2米)不予单独补偿,计入房屋层高系数补偿。
五、拆迁框架结构及企业生产性用房除按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补偿外,按以下情况给予补偿:
(一)框架结构要求: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框架结构的房屋主体部分按砖混结构住宅房屋主体补偿标准增加20%补偿。框架结构的认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家确定。
(二)企业生产性用房单层层高加价标准
1.单层层高在>3.2-≤4.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20%;
2.单层层高在>4.5-≤5.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30%;
3.单层层高在>5.5-≤6.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40%;
4.单层层高在>6.5米的,按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50%补偿,另6.5米以上每增加0.1米增加3%补偿。
六、被征拆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的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的,给予不超过8000元的办证补偿。
附件6
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
项 目 |
单 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
搬家费 |
户·次 |
15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50元 |
1.每户人数以公告后确定的人口为准。 2.被拆迁户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 3.选择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过渡时间不超过24个月。由于征地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经批准后按实际过渡时间补偿过渡费,其标准按每年30%递增。由于被拆迁户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停发过渡费。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时间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4.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和过渡费。 |
过渡费 |
户·月 |
8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50元 |
附件7
征拆工作费用及奖励资金计提标准
项 目 |
计提标准 |
备 注 |
征拆服务费 |
依据服务质量比照征拆资金概算费用的1.5%计提。 |
1.由从事土地调查、协助公告办理、负责概算编制等工作的征地拆迁中心收取。 2.收费对象为用地单位,不得向被征拆人收取。 |
概算审查 工作经费 |
按征拆资金概算费用计提,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按1%计提;大于5000万元的,按0.5%计提。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概算报告,概算审查工作经费由市自然资源局收取。 |
征拆实施 工作经费 |
按征拆资金概算费用3.5%计提。 |
由从事现场宣传动员、制止抢栽抢种抢建、现场调查、张榜公示、实施补偿、搬家腾地、现场清表、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运的征拆机构收取。征拆实施工作经费由征拆机构包干统一使用。 |
误工补助费 |
1、 按300元/亩标准补助; 2、 有房屋拆迁的以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助。 |
1、误工费补助是指补助给直接参与和协助、配合征拆工作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的误工费用; 2、误工费补助以村(居)委会为计算单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提。 |
奖励资金 |
1、按项目范围内征地50亩以内(含50亩)1000元/亩、50亩以上300亩以下(含300亩)800元/亩、300亩以上500亩以下(含500亩)600元/亩、500亩以上500元/亩的标准计提; 2、按拆迁住房正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标准计提。 |
主要用于对在征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
汨政发〔2021〕2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禁 火 令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期
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在上述禁火区域,严禁炼山、烧荒、烧田埂、烧秸秆、烧蜂窝、烧火土灰、烧制木炭,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丢烟头火种,点火把照明、取暖、野炊,进山狩猎驱兽和其他野外用火。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令的,由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举报电话
0730-5172110(汨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1年3月8日
汨政告〔2021〕2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
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技术规范,现通告如下:
一、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的气瓶,严禁用液化气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应加强自身安全管理,气瓶应有固定的贮存场所且应远离居民区,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且不得露天存放,严禁私自充装液化石油气,严禁用瓶对瓶直接倒气。
三、从2021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瓶自有产权(托管)制度。
1、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和瓶装液化气供应站(下称企业)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及用户托管气瓶,销售自有产权气瓶或用户托管气瓶的瓶装液化气,向用户提供的气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由企业负责购置(置换)、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企业承担。
3、用户需要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可采取向企业租赁气瓶或托管气瓶的方式购气。用户原持有的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的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的气瓶),可就近就便自愿选择企业办理钢瓶产权置换或委托管理手续,由企业通过收购方式置换成企业自有产权气瓶或接受委托管理。气瓶超过有效期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下由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收购再交由气瓶检验机构集中予以报废处理。气瓶报废、收购价格按当前市场价及折旧等因素合理确定。
4、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气瓶租赁或托管协议和供用气合同,约定气瓶的租赁、托管、使用、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及费用,并对用户进行瓶装液化气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用户终止使用瓶装液化气时,可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结算手续后解除气瓶租赁或托管协议,并终止供用气合同。
5、企业对自有产权气瓶和接受委托管理的气瓶应进行建档登记,并统一标志、统一粘贴二维码标签,气瓶充装和销售信息统一纳入我市液化石油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实名销售,用户应予配合。
6、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
四、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条件和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载货汽车运输液化石油气,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强化执法协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充装和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翻新报废液化石油气瓶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
汨政人〔2021〕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许强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飞地园管理中心(湖南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屈子文化园管理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许 强同志 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郑 杰同志 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森林公安局局长,免去其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梁 骏同志 任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免去其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职务;
杨 辉同志 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
韩 明同志 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马文超同志 任市文旅广电局副局长,免去其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朱 娟(女)同志 任市文旅广电局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
周志勇同志 任市水利局副局长;
陈文艺同志 任市林业局副局长;
吴思超(女)同志 任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吴德辉同志 任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免去其市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黄晓明同志 任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黎 敏同志 任市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许 磊同志 任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罗策全同志 任市玉池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吴权中同志 任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 典同志 任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免去湛益同志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免去黄栋梁同志市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朱明星同志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左时杰同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邹雄鹰同志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傅君(女)同志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杜凯同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徐西平同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职务;
免去罗烨同志市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龙卫星同志市职业中专教务科科长职务;
免去王曙光同志市二中总务处主任职务;
免去戴景辉同志市财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职务;
免去陈敏同志市长沙飞地园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任晋德同志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政 务 动 态
★ 2020年全省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结果公布,汨罗市名列县级城市第二名。《湖南省文明办关于2020年全省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结果的通报》发布,汨罗市以94.35的总分,名列届期内省级文明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第二,同时因连续两年测评成绩进步幅度较大受到通报表扬。
★ 市水利局机关妇委会荣获“湖南省巾帼文明岗”称号。1月7日上午,岳阳市妇联党组成员曾琴来到汨罗,为获得2020年度“湖南省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汨罗市水利局机关妇委会授牌。汨罗市妇联主要负责人参加。汨罗市水利系统共有女性工作人员112人,围绕“展巾帼风貌、树水利形象”的服务理念,机关妇委会带领机关全体女职工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要求自我,严格磨砺自我。脱贫攻坚工作中,她们共结对帮扶46户贫困户,不仅主动捐款捐物,还依托扶贫政策尽力帮助贫困户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每年的妇女节和儿童节,她们会深入各联点乡镇为儿童送去慰问金和礼品;在志愿行动中,她们积极参加世界水日普法宣传、水环境保护活动、河湖保护等公益活动。近几年来,市水利局参加爱心活动的女干部达200余人次,捐款捐物近10万元。
★ 汨罗一社区获国家级荣誉称号。司法部决定,对300个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995名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其中汨罗市汨罗镇瞭家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获表彰。
★ 市工商联荣获湖南省“五好”标兵县级工商联。湖南省工商联发布了《湖南省“五好”标兵县级工商联“四好”标杆商协会名单》,汨罗市工商联成为10个省“五好”标兵县级工商联之一受到表彰。
★ 汨罗市被评为全省粮食生产先进县。在1月份召开的省委农村工作会议上,汨罗市被评为全省粮食生产先进县,受到通报表彰。2020年,汨罗市落实水稻种植面积80.96万亩,落实旱杂粮面积13.43万亩,全年完成粮食总面积94.39万亩,总产量达40.07万吨,汨罗市粮食生产工作经验和成效得到各级有关领导肯定,被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湖南经视、湖南日报、岳阳日报等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汨罗桃林寺镇亦仁村吴安保、罗江镇滨江村韩文胜获评全省专项扶持种粮大户。
★ “省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县”!岳阳唯一。2月25日,省农业农村局长工作会议对2020年度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汨罗获评省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县,全省共有10个单位获此荣誉,汨罗系岳阳唯一。此外,汨罗市汨罗镇瞭家山社区获评省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汨罗市白水镇西长村获评省级精品乡村。
★ “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汨罗玉池山村党总支书陈素辉受到国家表彰。2月25日上午,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大会对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进行表彰。汨罗市川山坪镇玉池山村原党总支书记、村主任陈素辉获评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成为湖南90名受到国家表彰的脱贫攻坚先进个人之一。
★ 市政府召开专题办公会,深学细悟笃行“湖南基层改革探索100例”。3月3日,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办公会,学习“湖南基层改革探索100例”,研究部署全市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市领导朱平波、林治学、刘四清、姚书茂、黄平、仇文娟,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冯勇刚、市政府办主任刘勇等出席会议。
“湖南基层改革探索100例”是省委改革办面向基层一线征集的“微改革”“土改革”,武夷山村“一核三翼”殡葬改革顺利入选。2月24日,市委书记、市委深改委主任喻文批示:"请各位市长、副市长按自己分管工作对号入座,学习先进(可去实地学习),用好‘拿来主义’,结合汨罗实际,付诸实践。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办公会,对100个经典改革案例进行系统解读、深度研究。会议指出,100例“微改革”从细处着手,向实处发力,释放出大动能,撬动了大发展,大部分“可复制”“可粘贴”,要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拿回家”“请进门”,博采众长,消化吸收,融合创新,在打通“发展堵点”上改出新路径,在消除“民生痛点”上改出新办法,在解决“治理难点”上改出新模式,为建设“三个汨罗”启动新引擎、凝聚新能量。市委副书记、市长朱平波强调,改革是加速发展的"动车组",是破解难题的"金钥匙",要以改革创新为关键抓手,努力推动汨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有开放开明的意识,立足高站位,对标新时代,置身大格局,"敞开大门"抓改革,"迈开大步"搞创新;要有敢闯敢试的担当,始终保持一种奋进努力的状态,绝不做懈怠者、犹豫者、畏难者;要有自觉自发的行动,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硬的骨头,满怀激情干事业,全力以赴抓落实;要有领先领跑的效果,不断积小胜为大胜,努力走在前列多作贡献。
★ 开展党史教育传承红色基因,汨罗任弼时红军中学正式授旗授牌。3月17日,中国工农红军湖南汨罗任弼时红军中学授旗、授牌仪式在任弼时同志家乡汨罗举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全国红军小学建设工程理事会荣誉理事长顾秀莲,全国红军小学建设工程理事会常务理事、任弼时同志之女任远芳,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总参四部部长万晓援少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军区政治部原主任兰晓军少将,全国红军小学建设工程理事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方强等嘉宾,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关工委主任杨泰波,中共岳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一鸥,中共汨罗市委书记喻文,市委副书记、市长朱平波等地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景华公益基金会等12家爱心企业代表、任弼时红军中学全体师生代表共同参加了授旗授牌仪式。
全国红军小学建设工程于2007年由前中央领导李瑞环和老一辈革命家亲属倡导发起,旨在惠泽革命老区的教育事业,传承红军精神。在热烈的掌声中,方强宣读了成立“中国工农红军湖南汨罗任弼时红军中学”的决定。顾秀莲健步走上主席台,亲切为任弼时红军中学授校旗、校牌。校旗迎风招展,学生代表将校牌高高举起,展示着任弼时红军中学新的开始。仪式上,全国红军小学建设工程理事会还向任弼时红军中学转赠了曾飘扬在天安门广场的国旗,赠送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少先队员在一起”的挂像,颁授了习近平总书记对红军小学建设工程重要指示题词牌,转赠了前中央领导吴邦国为红军中学的题词。景华公益基金会为学校捐创了《红军小学科创实验室》。仪式还为十二家爱心团队颁发了红军小学爱心贡献奖。方强带领全体学生宣誓。
喻文在仪式上致辞。他说,本次仪式的举行,既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让红色基因代代相传"重要指示精神的生动实践,也是对汨罗这方红色热土的殷切关怀。汨罗将以此次授旗、授牌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把红色资源利用好,红色传统发扬好,红色基因传承好,谱写更高品质生态文化活力汨罗新篇章,将任弼时同志的家乡建设得更加美好。
"汨罗是一个令人崇敬和仰慕的地方。"兰晓军少将说,2000多年前,爱国诗人屈原在这里留下了"无韵之离骚"的千古绝唱,近代,开国元勋任弼时诞生在这片热土上。这里既有中华文化的丰厚底蕴,也有红色基因的血脉根系,用好这些重要资源是我们的使命所在、责任所在。希望任弼时红军中学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把托起明天的太阳作为历史责任,发扬红军精神,弘扬"骆驼精神",把大力传承红色基因贯穿在教书育人的整个过程。
当天,顾秀莲一行还考察了任弼时纪念馆和湖南省工程机械配套园。
★ 汨罗市任弼时故居入选潇湘“红八景”。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近期发布的《关于潇湘"红八景"名单的公示》中,汨罗市任弼时故居入选潇湘“红八景”之一的“将帅故里”。
★ 汨罗一批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受表彰。3月25日下午,湖南省精神文明建设表彰会表彰了一批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汨罗市的汨罗镇九雁村、桃林寺镇高丰村、长乐镇获评“2020届湖南省文明村镇”,中共汨罗市委党校、汨罗市气象局获评“2020届湖南省文明单位”,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获评“2020届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汨罗市第一中学获评“2020届湖南省文明标兵校园”。
★ 真抓实干,汨罗连续3年获省政府激励。1月29日下午,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七次全体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公布了2020年度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予以表扬激励的名单及措施。其中,汨罗市获得“落实制造强省建设等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激励。2018年-2020年,汨罗市连续3年获湖南省年度真抓实干落实制造强省建设等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县市区激励。
大 事 记
★ 1月4日,省工商联二级巡视员、商协会党委专职副书记刘建平带队来到汨罗,开展"五好"标兵工商联和"四好"标杆商会考评工作。岳阳市工商联主席何祚云;汨罗市政协主席彭千红,市委常委、统战部长陈培宏,政协副主席、工商联主席周育林等陪同。
★ 1月5日,岳阳市委副书记陈爱林赴汨罗调研乡村振兴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农业产业规模化、特色化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汨罗市领导喻文、舒文治、吴高明参加。
★ 1月7日,岳阳市妇联党组成员曾琴来到汨罗,就村(社区)两委换届和妇联换届工作进行调研。汨罗市委组织部、市妇联相关负责人参加。
★ 1月13日上午,岳阳市产业项目建设流动现场会走进汨罗,岳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一鸥,市委副书记、市长李爱武等市领导带领岳阳各市直部门、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深入湖南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现场检阅汨罗产业项目建设成果。汨罗市委书记喻文,市委副书记、市长朱平波等参加。
★ 1月21日,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第三方评估湘潭大学课题组来到汨罗开展评估检查。
★ 1月26日,岳阳市副市长邱虹带领调研组来到汨罗,就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调研,并召开专题座谈交流会。汨罗市副市长吴高明陪同调研。
★ 1月29日,岳阳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徐光华带队来汨罗慰问省劳模、困难下岗职工及患重大疾病职工,向他们送去了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工会组织的诚挚问候。汨罗市总工会参加慰问。
★ 1月29日,省民宗委宗教一处处长朱朝辉一行来到汨罗,检查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岳阳市委统战部四级调研员黄华君,汨罗市委常委、统战部长陈培宏等参加。
★ 2月2日下午,岳阳市副市长邱虹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率队来汨,督导安全生产工作。汨罗市委副书记、市长朱平波,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刘勇,副市长黄平参加。
★ 2月3日,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曹建辉一行来汨罗,走访慰问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为他们送去党委政府的关怀和祝福。岳阳市财政局,汨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治学,市政协副主席夏伟阳等参加。
★ 2月7日,岳阳市政协主席徐新楚带队来到汨罗的白塘镇、屈子祠镇、归义镇、大荆镇,先后走访慰问离任村干部、困难对象共7户,还看望慰问了大荆镇敬老院老人,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汨罗相关工作汇报,督导信访维稳、村(社区)两委换届等工作。
★ 2月21日下午,攀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兴华来到汨罗实地考察攀华汨罗再生资源基地建设项目情况时,动情地说道。汨罗市委书记喻文,循环经济产业园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刘勇,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冯勇刚、柳才平等陪同考察。
★ 2月20日下午,岳阳市政协主席徐新楚来汨督导展威科技(正威汨罗项目)建设工作。岳阳市政协秘书长李冯波,正威国际集团湖南项目主席邓建军,汨罗市领导喻文、朱平波、刘勇、林治学、舒文治、仇正勇参加。
★ 2月23日,岳阳市委组织副部长李伍华一行深入农业机械重点企业湖南龙舟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实地调研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产业链建设情况,了解企业生产基本情况、产品技术水平、研发装备人才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并主持召开岳阳市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产业链调研座谈会。汨罗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杨峰,汨罗市副市长黄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柳才平参加调研活动。
★ 2月23日,岳阳市副市长邱虹一行来到汨罗,实地调研春耕备耕等工作。汨罗市委副书记、市长朱平波,副市长吴高明等参加。
★ 3月2日,山西省古交市委副书记、市长刘锦春率队来汨,以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的方式考察我市产业发展情况。山西省古交市委副书记杨建忠、副市长李勇存,汨罗市领导朱平波、刘勇、仇文娟参加。
★ 3月4日下午,岳阳市海关关长、党委书记王东辉一行来到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调研指导园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等情况。汨罗市领导刘勇、仇文娟参加调研活动。
★ 3月5日上午,岳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马娜来到汨罗,实地考察汨罗融媒体中心建设情况。岳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岳阳市文明办主任章宏平,汨罗市领导喻文、朱平波、王敏求,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相关负责人等参加。
★ 3月3日至4日,省纪委驻省林业局纪检组组长梁志强、省林业局二级巡视员张凯峰等来到汨罗市,督查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副市长仇正勇陪同督查。
★ 3月9日,湖南省工信厅运行处处长毛六平带队来到汨罗,调研汨罗湖南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及循环经济产业园企业建设情况。汨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两园"负责人陪同。
★ )3月12日,长沙市开福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熊建伟带队来到汨罗,就协同发展、共推融合等进行考察、调研。汨罗市领导彭千红、黄平、徐德元、陈岭华、夏伟阳等陪同。
★ 3月15日,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二级调研员罗开洋率督导组来汨罗,调研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听取2020年中央下达地质灾害灾后重建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汨罗市副市长仇正勇,省自然资源厅地勘处、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汨罗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陪同调研。
★ 3月16日,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志强率队深入春雷学校、汨罗市检察院调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汨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毛炼红、汨罗市检察院检察长赵承卓参加。
★ 3月17日,岳阳市政协主席徐新楚会同正威国际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全球资源事业群主席、投资委员会副主席巫冠逸,来汨罗督导调度正威项目建设工作。
★ 3月17日下午,岳阳市委书记王一鸥深入汨罗市大荆镇调研春耕生产工作。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扛牢粮食主产市的政治责任,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保面积稳产量,抓质量做品牌,全力做好春耕生产特别是早稻生产,不断提升农业机械化规模化水平,奋力夺取夏粮丰收,为全年粮食丰收打牢基础。岳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谈正红,副市长邱虹,岳阳市委政研室、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汨罗市领导喻文、舒文治、吴高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等参加。
★ 3月16日,省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天毅带队深入湖南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调研。调研组一行深入园区汇杰重工、湘一机械、万鼎科技等企业实地考察,详细了解园区建设和企业生产具体情况。汨罗市领导朱平波、杨峰、黄平陪同。
★ 3月17日下午,岳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一鸥来到汨罗市调研早稻生产工作。岳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谈正红,副市长邱虹,岳阳市委政研室、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汨罗市领导喻文、舒文治、吴高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等参加。
★ 3月17日,岳阳市政协主席徐新楚会同正威国际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全球资源事业群主席、投资委员会副主席巫冠逸,来汨罗督导调度正威项目建设工作。
★ 3月18日,由岳阳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考察团来到汨罗,考察交流融媒体中心建设工作。
★ 3月18日,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六指导组第四分组下沉至汨罗市督导工作。汨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柳雁翔出席会议。
★ 3月18至19日,省司法厅、自然资源厅联合调研组来到汨罗,就《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开展调研。汨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毛炼红参加。
★ 3月18日,省林业局森防总站有关负责人来汨罗检查《2020-2021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项目标责任落实完成情况。
★ 3月19日,省发改委二级巡视员龚新平带队来到汨罗,就物流体系建设进行调研。省发改委经贸处处长刘振晓、省发改委经贸处一级调研员彭志勇,汨罗市领导朱平波、黄平及岳阳、汨罗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商务粮食局等相关负责人陪同调研。
★ 3月23日下午,省应急管理厅来到汨罗市弼时镇调研应急能力建设工作,详细了解该镇镇、村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办公场地、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等情况。
★ 3月28日,副省长隋忠诚深入汨罗市大荆镇、桃林寺镇调研春耕生产工作。省政府副秘书长欧阳煌、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袁延文、省供销社主任刘湘凌,岳阳市领导李爱武、邱虹、刘传汉,汨罗市领导喻文、朱平波、吴高明参加。
★ 3月29日,岳阳市贸促会带着问题来汨调研,与企业负责人座谈,并听取了汨罗外向型经济发展情况汇报。
★ 3月29日,岳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长庚带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六指导组第三分组来到汨罗,围绕汨罗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整体推进落实情况、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的典型经验、特色做法、问题短板和意见建议等方面开展调研。汨罗市领导柳雁翔、杨峰、刘四清参加。
★ 3月28日,副省长隋忠诚来汨调研春耕生产工作。他强调,当前正值春季农业生产关键期,各地要落实党政同责,全力组织春耕生产,坚决扛牢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省政府副秘书长欧阳煌、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袁延文、省供销社主任刘湘凌,岳阳市领导李爱武、邱虹、刘传汉,汨罗市领导喻文、朱平波、吴高明参加。
★ 3月30日,岳阳市南湖新区工委书记李运帷带队来到汨罗,实地调研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等情况。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刘勇陪同。
★ 3月31日下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副市长王学军率考察组来汨罗市考察“四好农村路”建设相关工作。岳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刘衡岳、汨罗市副市长黄平陪同。
★ 3月30日,中共湖南省委党校第94期厅级干部进修班一行40余人来汨,考察参观湖南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任弼时纪念馆、白水镇西长村、汨罗镇瞭家山社区、屈子文化园等。市领导喻文、朱平波、杨峰、舒文治、仇文娟先后参加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