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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政发〔2023〕2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三高四新”、开放崛起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省、岳阳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加快引进外向型项目
对新引进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引进后2年内有外贸进出口实绩的,按照企业自建或租赁标准厂房、购买机器设备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应补贴。单个企业引进后2年内进出口总额在100万(含)~5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支持;500万(含)~10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每个企业仅限首次申请。对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增加200万美元,追加奖励人民币2万元;外商直接投资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单个企业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鼓励对外贸易企业“破零倍增”
对在本市注册的外贸实体企业当年实现外贸业绩“破零”的,贸易额1万~10万美元(含)奖励人民币2万元;贸易额10万~50万美元(含)奖励人民币3万元;贸易额50万~100万美元(含)奖励人民币4万元;贸易额1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上年度外贸业绩增长率达100%以上(上年度业绩在10万~5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上年度外贸业绩在50万美元以上且业绩“倍增”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度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以海关数据为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单个企业奖补上限为100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我市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和海关注册备案登记证书的外贸企业,对其开拓国际市场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支持。
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根据省级重点展会名录,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核准,参与名录内展会所交纳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对企业人员(单个企业不超过2人)食宿、交通费用据实补助50%。
对企业参加省重点展会名录外的境外展会及境内省市指定参加的重点展会,所交纳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3个展位)。
对外贸企业参加线上展会给予适当补贴,单个企业单次展会不超过2万元,最多支持2个展会;对参展产生的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单个企业单次展会支持上限为5万元。
支持外贸企业利用海外知名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及专业的电子商务推广平台等进行线上推广营销,对线上推广营销产生的服务费和推广费给予适当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上限为4万元。
五、支持发展跨境电商
在汨罗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汨罗市商务平台备案并开展业务,根据海关确认的跨境电商业绩,对于年业务量达500单或交易额达5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3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外贸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高新技术和机电企业为扩大进出口规模、提高产品质量进行技改研发,对当年发生的生产科研设备购置费用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七、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设立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经费支持。对为外贸企业提供包括通关、物流、融资、退税、结汇、保险等全程外贸供应链服务的服务机构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每帮助1家注册地在本市,外贸业绩当年破零在1万~1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服务平台人民币1万元;每帮助1家注册地在本市,外贸业绩破零在1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服务平台人民币2万元。
八、加强外派劳务平台管理和支持
加大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力度,优化外派劳务服务管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推进我市对外劳务输出稳步发展。凡经我市对外劳务平台派出的出国劳务人员,对平台给予每人300元人民币培训补贴。
九、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汨罗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商务粮食、高新区、发改、工信、市场监管、贸促、农业农村、文旅广电、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公安、人社、统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商务粮食局,由市商务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项目、重点活动、重点工作进行调度。
十、加强资金保障
设立汨罗市发展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从2023年起,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专项预算不少于200万元,对开放型经济发展主体据实奖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主体按从优、从高的原则享受奖励或补贴。对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或已享受市其他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办法予以奖励或补贴。
十一、加强对发展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定期公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由市商务粮食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