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2332211/2019-1646918
  • 统一登记号:MLDR-2019-01001
  • 发布机构:汨罗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01-31
  • 信息时效期: 2024-01-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办发〔2019〕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禁止个人建房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9-01-3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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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9-01001

汨政办发〔20191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

禁止个人建房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禁止个人建房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31


汨罗市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

禁止个人建房补充规定

 

妥善解决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个人建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汨政告〔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个人建房禁止建设区内的调整

(一)在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个人建房禁止建设区范围内,以下区域为一类禁止建设区域(以下简称一类禁建区),在一类禁建区内除片区规划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保留屋场、安置区、集中建房点外的区域,一律禁止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

1、西片区规划建设区:即城西路以西20米外的区域,西环线以东,站前路以南,相思塘路(规划中)以北;

2、高泉北片区:即东至友谊河,西至西环线,南至西环线与站前路交叉口至站前路以北20米外的区域)、京广铁路线沿山塘路跨京广铁路桥、山塘路至友谊河,北至汨罗江(汨罗镇江景村鱼鳃塘屋场划入严控区);

3、端午新城片区:即东风路以西,通江路以东,汨罗江大道以南,汨新大道以北20米外的区域);

4、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及武广高铁新城规划建设区:西沿武广高铁由南往北至南环线沿工业园现状企业西侧厂界及新市小工业园沿22万伏变电站西侧和九喜日化西侧至S308线沿丛羊渠至龙舟北路以西200米;东沿枫林路至汨新大道至湄江;北至汨罗江大道;南至星火路(规划中);

5、新建及规划中的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区域。

(二) 禁止建设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调整为二类禁止建设区域(以下简称二类禁建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批准建设。

1、村(居)民需改建用于自住的旧宅,应首先向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个人建房安全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危险性级别达到D级的,可申请原基改建。

2、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因拆迁安置开具安置卡,并确认了安置地点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申请个人建房;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安置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按程序申请报建。

3、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出让给个人尚未建设的住宅建设用地,由主管单位负责核实无误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申请个人建房。

4、原已取得个人建房许可,但尚未建设的,通过审查备案,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进行建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将所申请改建的危房出售给他人和其他外来人员并借用本户名义申请建房的;

2申请人家庭不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另建有住宅的;

3拆迁安置户原应拆除房屋未拆除的;

4已进行货币化安置及将安置用地出售给他人的;

5申请人有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未拆除的;

6申请改建的危房和使用的用地不能满足消防要求,与周边建构物间距不符合强制性规范要求的;

7申请改建的危房和使用的用地在市人民政府已经或拟收储土地范围内,或者在市人民政府近期规划建设区域范围内,有可能影响该片土地的整体开发利用的。

二、二类禁建区个人建房审批办法

(一)规划要求。

1、集体土地上申请改建的危房原则严格按照规划要求,不超过原基、原占地面积,不改变原使用性质进行恢复性重建,其建筑楼层不得超过2层(顶层前后外檐墙墙高不得超过1.6米)。

2、因征地拆迁及工程建设需要,安置和出让给个人尚未建设的住宅建设

安置用地的住宅建设,其批准建筑楼层不得超过三层;

出让给个人的国有出让用地住宅建设,其相邻已建房屋楼层在3层或3层以下的,其批准建筑楼层不得超过三层(不含架空层和顶层);临主次干道其相邻已建房屋建筑楼层在4层及4层以上的,在日照间距符合住宅建筑规范、消防间距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相邻已建房屋层数及栋高批准建设,但必须按照《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汨政办发〔201213及当年公布的城区楼面基准地价全额补缴土地价款。

(二)审批程序。

1、初审。

村(居)民危房改建申请人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递交申请建设报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镇人民政府。

因征地拆迁及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安置和出让给个人尚未建设的住宅建设安置户持有效证明文件,到主管单位申请并填写《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安置用地建房申请表》,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遗留问题处理办公室核实相关情况;受让人持有效证明文件到主管单位申请并填写《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出让土地建房申请表》,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遗留问题处理办公室核实相关情况。

2、审批

个人建房临城市主次干道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遗留问题处理办公室或镇人民政府复审合格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副市长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现场勘查形成初步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个人建房非临城市主次干道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遗留问题处理办公室或镇人民政府复审合格签署意见后,规划、国土部门现场勘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城市规划区禁止个人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审批。

3、公示

根据市规划委员会或个人建房联席会议的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控建拆违办备案。

4、发证

经市规划委员会或个人建房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分别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明

5、放线

办理规划、国土建房证件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及镇人民政府现场放线挂牌后方可动工建设。

6、监管

经挂牌的个人建房,其建设行为由建设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派专人负责全程监管到位。

7、验收

房屋竣工后应按程序申请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办理《不动产产权证》;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违法建筑处理且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所建房屋登记发证。

三、一类禁止建设区内经片区规划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保留屋场、安置区、集中建房点的个人建房管理参照二类禁止建设区个人建房的审批办法执行。

四、严格控制区内村庄规划范围外符合建房条件的,经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调,依据就近原则,可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范围内依规划要求申请个人建房。

五、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与《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汨罗市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汨201723号)及《汨罗市城市禁建区禁止个人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汨政办发〔20182号)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