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政发〔2018〕5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8〕8号)精神,现将《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予以公布,《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汨政发〔2014〕1号)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的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和汨罗市征地补偿区片划分
附件
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
单位:元/亩
市州 |
县市区 |
补偿标准 |
地类修正系数 |
||
Ⅰ区 |
Ⅱ区 |
园地 |
林地 |
||
岳阳市 |
汨罗市 |
64700 |
57900 |
0.8 |
0.8 |
汨罗市征地补偿区片划分
单位:元/亩
区片等级 |
区域范围 |
区域补偿标准 |
Ⅰ |
归义镇、新市镇、汨罗镇。 |
64700 |
Ⅱ |
其他没有列入Ⅰ区的乡镇、村(居)均划分到Ⅱ区 |
57900 |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