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政办函〔2024〕1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汨罗市属国有企业工程建设、投融资、资产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省委巡视组巡视汨罗相关反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汨罗市深化“清廉单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打造规范、高效、活力、清廉国企,全力助推市域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面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工程建设、投融资、资产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加强企业党组织对工程建设、投融资、资产资金的全面管理。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企业员工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二、明确监管范围
湖南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汨之源集团有限公司、汨罗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汨罗市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以及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规范决策程序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作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原则上下列事项以及企业应纳入“三重一大”的其他事项,经党委会(支部会)审议通过后,形成董事会(经理会)议案,提交董事会(经理会)决策,形成董事会(经理会)决议,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企业编制的年度工程投资、投融资、资产收购处置、资金使用管理的计划和方案;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费用超出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融资单笔额度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购置按合同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金周转、调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费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三)规范审批流程
1.企业要强化工程建设、投融资、资产处置合同管理与合规审查。
2.企业履行“三重一大”的项目以及其他应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原则上应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把关签字后,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呈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市级分管领导(或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审批。
3.资金支付方式及流程。各企业资金支付方式及流程原则按下列要求执行。企业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节点还本付息的支付,由常务副市长授权企业按时间节点支付,资金支付可采取日常支付与集中支付相结合方式进行。集中支付审批由企业编制资金支付明细表、汇总表,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把关并在汇总表上签字后,根据审批权限报分管领导(或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应呈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市长审批的按程序办理。日常支付资金按程序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把关签字,单笔支付费用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领导(或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常务副市长批准,应呈报市长审批的依程序办理。企业资金支付原则上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事前进行决策。
4.集团下属企业审批流程。企业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支部会议或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报总公司审批,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至分管领导(或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执行。
四、明确企业重点监督管理事项
(一)企业工程建设管理
1.工程项目立项。企业承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项目立项流程须严格遵守《汨罗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立项流程,参照《汨罗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2.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应强化项目招投标内部控制管理,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完善项目建设全流程规范化、制度化,坚持项目服务、货物、工程等“应招尽招”“应采尽采”,不得规避招投标。要加强评标报告审查,严格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舆论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在阳光下运作。
3.工程项目财评。财评审批流程:服务类金额超过5万元、工程预结算超过10万元的,由企业按流程送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照有关时效管理规定出具投资评审报告或意见。预结算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由企业内部评审机构参照财评程序进行评审审批;企业要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4.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定。企业须在湖南省中介超市采用规定的方式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定的代理公司需由分管责任人、派驻纪监组长和董事长签字确定,严格杜绝“提篮子”“打牌子”等行为。
5.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分包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企业在招标文件中对主体工程和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应予以明确。企业不得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的分包单位。企业在发包业务时,应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其资质等级符合分包业务要求。
6.工程设计变更。企业应严格按照《汨罗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工程部门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工程变更原因,从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等方面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明确的书面评审意见,供企业董事会审批决策,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
7.工程物资采购。与企业工程项目相关重要物资、服务等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在相应平台进行招标采购。
8.工程质量管理。企业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自我监督管理。要加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9.工程款拨付。严格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以及工程进度办理中间计量后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未结算审计的,企业应积极协调审计机构尽快结算审计;企业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企业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10.标的400万以下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00万元以下工程进行政府采购的,企业应参照《汨罗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项目发包前,招标人应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发布公告。企业以招标控制价为项目上限价,根据项目特点,科学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对投标人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企业投融资管理
1.规范融资用途。为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融资主要用于企业经营性项目投资,增加企业流动资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扩大企业有效投资。
2.确保投资收益。企业投资前应进行收益率评估和风险评估,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收益稳定、资金安全。企业投资收益应进行充分监管,确保收益真实有效,并及时纳入企业财务管理。
3.严控融资成本。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各企业要充分运用好中央、省、岳阳市关于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相关政策,用好、用足、用活政策,确保融资成本大幅下降。企业向各银行(包括国有、民营、外资银行)融资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0BP,如确因实际需要利率上浮超过200BP的,需报分管市领导和常务副市长批准。
4.慎选融资中介。企业应对融资中介服务质量、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和认证,对融资中介选定引入竞争机制。在合同中按市场化原则约定中介服务费用数额,明确企业与融资中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进行不公平交易。企业应加强与融资放款方联动,切断放款方业务员与第三方机构的勾结。企业应加强与外地投融资信息共享,共同封堵不合规中介服务。企业应严格控制中介服务费用,中介服务费用严格按审批流程报批。
5.严控非标产品。各企业应严格控制新增非标债务,如因债务风险防控需要或政策变化影响,需通过非标渠道融资的,原则上需报分管市领导和常务副市长批准。
6.严禁非法集资。严格禁止企业违规向社会公众集资,严格禁止企业内部集资。企业不得有超范围经营、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虚假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融等行为。
(三)企业资产资金管理
1.资产管理
企业必须全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是成立专班专人管理;二是对资产进行全面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三是按程序进行资产购置处置;四是按省市县三资运作改革方案运作好资产;五是应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资产管理。
2.资金管理
(1)财务制度
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法律、法规;
②全面实施财务预算管理,构建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会计政策,规范会计核算行为,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③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制定增收节支、降本增效措施并有效实施,对成本费用实施有效管控,实现提质增效;
④合理筹集并使用各类资金,严格制定、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加强资金有效管控,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⑤强化风险管控,合理控制负债规模,规范投、融资活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⑥加强子企业管理,对子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实施有效管控,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2)财务人员管理
财务人员任职条件和要求:思想政治过硬;敬业爱岗,遵规守纪;专业知识水平达标,执证上岗;明确岗位职能、职责;具备财务人员应具备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3)账户开设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4)现金和印鉴票据管理
①出纳会计要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库存现金限额,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非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会计与出纳按要求及时进行现金盘底,并填写《现金盘底表》。
②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账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③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5)财务硬件
企业财务硬件的使用应按照制定好的安全规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硬件配置、系统设置等,严禁打开可疑邮件、装载未知来源的软件等操作。要加强财务硬件设备保养和使用管理,及时备份数据,防止电脑病毒侵害和硬件异常。
(6)企业档案
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加强企业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成立专班,专人专柜管理档案。加强工程建设、投融资、资产资金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智能档案管理。定期清理移交归档。
(7)企业审计
企业应建立符合工程建设、投融资、资产资金审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市审计局应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对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五、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一)企业母公司应建立财务、金融等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子公司财务、金融等全方位监督管理。
(二)企业母公司要做好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子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包括国有资本收益和其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出售收益,还有改制剥离的由企业代管和使用的各类非经营性资产。
(三)企业应建立健全母、子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体系,做好信息内容的选择和分类,确定信息传递程序路线、传递终点和共享范围,确保母公司决策者能掌握子公司的相关情况。
(四)企业应严格考评,完善母公司对子公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六、加强监督管理
市政府组织财政局、审计局、国资中心,必要时邀请纪委监委参加,对企业工程建设、投融资、资产资金管理领域督查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每半年进行普查,并将督查整改情况及时汇报至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市长。市国资服务中心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将此项工作执行情况列入企业年终绩效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