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4-02-29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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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政办发〔2024〕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湘水函〔2022〕385号,以下简称《规划报告》)、《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23〕7号)、《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汨罗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汨政发〔2024〕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仅适用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第三条 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以及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四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湖南汨罗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指导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汨罗市土地依法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政策把关,川山坪镇政府、玉池林场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融媒体中心、国网汨罗供电公司、通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移民人口和户数核定

  第五条 移民人口的登记范围为:因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工程建设用地需要,必须离开原居住地,迁移到新居住地定居的人口和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农业人口。镇政府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所依据的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实际搬迁安置的农村人口为对象,分户登记到人。下列人员作为移民登记对象:

  (一)经审定的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确定的搬迁安置农村人口。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2〕13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告”)发布日期至移民搬迁公告截止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口:

  1.新出生并在公安机关依法办理了出生登记手续的人口(以出生日期为准);

  2.因婚嫁并将户籍迁入电站建设征地影响区,且依程序被认定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口(以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准);

  3.电站建设征地影响区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能享受后扶政策);

  4.依法收养并将户籍迁入或者依法办理出生登记,登记在电站建设征地影响区的人口(以收养证登记日期为准)。

  第六条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虚假登记的人口;

  (二)户籍挂靠人口;

  (三)搬迁前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户口已迁入城镇居委会的人口;

  (四)其他特殊情况不可列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七条 移民户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为基础,按下列条件认定:

  (一)移民登记期间截止到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到达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但父母必须和其中一个子女共同居住;

  (二)独生子女无论婚否必须和父母并户;

  (三)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必须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户。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岳阳市、汨罗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土地征收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的土地分类面积实施补偿。

  第九条 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按《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附件1)给予补偿,但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除外。

  征收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批准的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木、花卉补偿标准》(附件2)给予补偿。

  征收果园、茶园等青苗按《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给予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发布迁坟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核实后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附件4)给予迁坟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的灌溉水塘按照水利部门要求必须重建的,以核准的正常蓄水面积为计算面积,按25000元/亩(含原水塘附属设施补偿)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负责分配使用。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补偿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四条 市政府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农村宅基地、农村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拟拆迁房屋依法进行合法性认定,并在村务公开栏以及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榜公示。

  被征拆人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后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被拆迁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1)和《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2)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内外附属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70元/平方米的补偿。

  第十七条 在省政府通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市场主体登记、纳税主体登记的企业(含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洗车场等),原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向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费凭合法票据据实补偿。

  被拆迁合法生产用房和非生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1)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企业设备设施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评审结果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评审净值给予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缴纳所得税确定的企业净利润数额,补偿一年的停产、停业损失。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八条 村(居)民将合法住宅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在省政府通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且正常经营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1)给予补偿,其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及停产、停业损失参照本方案第十七条进行补偿,或者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2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新增装饰装修等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 在省政府通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养殖用房,其养殖管理用房参照《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1)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养殖畜禽舍参照《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2)对应等级给予补偿。同时,按照养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不享受农村移民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其他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参照《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2)对应等级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学校、医院、寺庙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1)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二十一条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移民概算给予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按政策规定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五)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 被征拆人的搬迁补助费按《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农村移民搬迁补助标准》(附件6)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偏杂屋以及适用本方案第二十一条补偿的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签约腾地奖励,逾期未签协议或者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困难补助:户口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且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以外没有住房,人均住房补偿费未达到25平方米砖混结构住房补偿标准的农村移民,按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住房补偿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特困供养人员、军烈属、失独家庭,经市政府审核确定且公示无异议后,另行给予5万元/户的购(建)房补助。

  第二十六条 预备费按照《规划报告》概算,具体用于处理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性问题。

  第五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 搬迁安置人口是指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居民迁移线内因原有房屋拆迁需重新建房的安置人口。本项目搬迁安置采用“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组织市征收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川山坪镇政府、玉池林场、新船山村村委会、达摩岭村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对搬迁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并张榜公示。

  (一)搬迁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截止日为征收土地公告之日。

  (二)搬迁安置人员范围: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承包土地资格和集体财产分配权益,并履行相应义务的被拆迁合法房屋的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征地或村改居已农转非,未参与过房屋拆迁安置的人员;

  3.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正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军官、文职人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及服刑人员;

  4.在以往房屋拆迁中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征拆人员(包括家庭新增人员),在拆迁其原安置房屋时可计入搬迁安置人员范围;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搬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搬迁安置人员范围:

  1.在以往房屋拆迁中已进行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的人员;

  2.“省政府通告”发布后,除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者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办理户口迁入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对搬迁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复查核实后予以依法认定。

  第二十九条 集中安置:

  (一)集中安置规划2个安置点,其中青江居民点位于川山坪镇青江村村委会旁,西邻S210,原则上安置上库搬迁安置人员。千家坊居民点位于川山坪镇新船山村原船山小学,原则上安置下库搬迁安置人员。

  (二)集中安置区的用地由市政府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报批。集中安置区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雨污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场平工程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三)移民建房宅基地原则按照“一户一宅”(一户有多处宅基地只还一处宅基地)“拆一还一”(拆一栋房屋还一处宅基地)配置,配置标准为120平方米/户(10mx12m)。移民安置宅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不能买卖。

  (四)宅基地的选定,实行先签约先选基,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分散安置:

  (一)分散安置采取集中供养或自行购买商品房方式安置。

  (二)分散安置的基础设施恢复补助标准为3.52万元/人。

  (三)选择分散安置的农村移民户应具备的条件:

  1.在省政府通告发布之前,已购买合法住宅房屋(提供相关产权证明),并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的搬迁安置人员;

  2.可实行集中供养的搬迁安置人员。

  (四)分散安置户办理程序:

  1.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必须写明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均需签字);

  2.集中供养的提供供养部门的证明材料,购买合法住宅房屋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网签购房合同和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

  3.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川山坪镇政府、市征收办逐级审核签字并盖章,报指挥部和库区移民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生产安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并按照规定列支。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汨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规划报告》,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生产安置方式全部采用自谋职业安置。

  (一)自谋职业安置标准原则上按原村民小组人均征地补偿费扣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集体征缴部分后计算。

  (二)自谋职业安置办理程序:

  1.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均需签字);

  2.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川山坪镇政府逐级审核签字并盖章,报库区移民服务中心审定备案;

  3.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川山坪镇政府签订生产安置协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征拆人采取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户籍等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助)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非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同时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征收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等部门未按本方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术语解释

  (一)本方案所称被征拆人,是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二)本方案所称集体土地上农业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建造的水利设施、道路、沟渠、桥涵、护坡、挡土墙、温室大棚以及其他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

  (三)本方案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拆人的房屋庭院内外所有棚屋、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树木、房屋楼顶、无线电发射装置和机房、各类材质围墙、挡土墙、晒谷地坪、排水管沟、机水井、进户杆线、沼气池、化粪池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室内外水、电、气、网等管线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未明确或者未覆盖的征拆个案,由征拆实施机构提出申请,报市移民安置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苗木、花卉补偿标准

  3.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5.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1)、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2)

  6.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农村移民搬迁补助标准

  7.征拆工作费用计提标准

  附件1

  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包干补偿标准

补偿要求

青苗

设施

附属

设施

水田

4500

4000

1.集体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地类别的征地面积计算补偿,农业附属设施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补偿。

2.集体土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50%补偿。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藕田参照执行。

4.旱地作物冬春季青苗按50%补偿,夏秋季按100%补偿。

5.耕地荒芜的,不给予青苗补偿。

6.种植面积在土地坡度大于25度的青苗,计算补偿面积时,原则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地丈量,则按征地红线图上的测算面积增加10%。

7.水田是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旱地

2500

2000

水浇地

5000

12000

8.水浇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9.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流淤灌的耕地。

10.水产养殖用地指没有灌溉任务专门用于水产养殖(含特种名贵养殖)的设施农用地(如专业鱼池)。其应达到下列条件:修建规范,塘基路面硬化以上条件,水深常年保持在15米以上,排、灌渠及设施功能齐全,各类材质堤护坡。带有休闲功能的(含垂钓中心等),其附属垂钓设施、停车场地、绿化景观等设施补偿费:50亩以下(含50亩)的增加2000元/亩,50亩以上的部分增加1000元/亩。水产养殖用地以外的坑塘水面按邻近水田的50%补偿。需要移塘养殖的,其青苗补偿费增加0.5倍(包括移塘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移塘损失等一切费用)。

11.房前屋后自留菜地按水浇地的80%给予青苗补偿,不给予设施补偿。

12.专业芦苇地(有专业管理机构,沟渠、道路等设施齐全,且有相应的附属产品加工场所等)参照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水产养殖用地

5000

10000

林地

天然林

1000

500

人工林

2880

1000

未利用地

1000

不区分青苗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

  附件2

  苗木、花卉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品种

规格

合理种植密度(株/亩)

补偿标准

备注

胸径

高度

各种苗木

/

1米以下

2800-3000

7000

1.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附属设施等一切费用。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要求的,按合理密度折算系数予以补偿(实际密度÷合理密度均值×补偿标准)。

3.苗木、花卉不得作为个案进行评估补偿。

4厘米以下

1米以上

600-1000

8000

4—9厘米

150-600

12000

10—19厘米

100-120

20000

20厘米以上

80-100

32500

花卉

7000

  附件3

  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品种

苗期

定植期

始果期

盛产期

桔、梨、柚

1200

2800

8000

14000

桃、李、枣、椒子等

1200

2400

5000

10000

茶园

2000

3000

4000

8500

葡萄、提子

6000

10000

20000

草莓

8000

西瓜

6000

药材

6000

猕猴桃

6000

11000

20000

备注

1.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附属设施的补偿。

2.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栽种技术规定。

3.桔、梨、柚等合理种植密度50—80株/亩;茶莞合理栽植密度为600—800株/亩。

4.油茶在茶园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不同生长期相应上调50%予以补偿。

5.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6.苗期:指高度0.5米以下的果树苗;定值期:将苗期的树苗按国家相关栽培技术规定进行移植,且高度在0.5米以上、1.5米以下的果树;始果期:指果树移栽一年以后,开始挂果,但未达到一定产量的果树;盛产期:果树生长期已经稳定,每年产果达到一定数量,且果树冠径大于2米。

7.上述种类的青苗、设施补偿不得与本方案其他规定重复计算。

  附件4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冢

项目

补偿金额

备注

混凝土坟

3500

1.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汨罗市殡葬改革制度。

2.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3.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50%。

4.暗坟(坟下坟)、无主坟不予补偿。

5.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迁葬地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迁葬地的费用经征拆实施机构据实核定后计入征拆成本,每冢最高不超过11000元(包干到镇或村的迁葬费1000元/具包含在内)。

砖、石坟

2600

土坟

1700

尸骨罐

700

  附件5-1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结构

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要求

征收补偿标准

框架

1.主体结构要求

(1)地基与基础:条形基础、独立基础、筏板基础、桩基础;(2)由梁和柱以钢筋相连接混凝土混合而成,构成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承重体系,其中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毫米、高宽比不大于4、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柱的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小于300毫米;圆柱直径不小于350毫米,柱净高与截面高之比不小于4;(3)房屋墙体一般为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空心砖或多孔砖、浮石、蛭石、陶粒等轻质板材砌筑或装配;(4)现浇踏步、装配式踏步、普通铝合金、型钢护栏;(5)板、屋面等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平顶瓦屋面、女儿墙、隔热层防水层;(6)房屋四周水泥砌筑、排水明沟暗沟、散水;(7)配套给水排水、保温隔热、通风采暖、电气工程(弱电强电);(8)框架结构层高的规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米,楼层高度3米;(9)房屋外墙防水涂料、真石漆、条形砖、方砖、异型砖等贴瓷。

1573

2.装饰装修要求

(1)涂料类:国产高档墙漆、进口墙漆;(2)装饰类:墙布、贴瓷,局部墙面高级装饰造型;(3)墙裙脚线类:各类木质板材质墙裙脚线;(4)各类高档地面砖、高档仿古砖、大理石、花岗岩地面砖、微晶石;(5)高档原木地板(柚木、紫檀、红橡木、云香等)、高档复合木地板;(6)石膏线或木角线装饰、石膏板吊顶(异形)或夹板吊顶(异形);(7)榉木吊顶(异形)、水曲柳吊顶(异形)、玻璃格栅造型顶3级;(8)中空双层玻璃塑钢窗、电泳铝窗、断桥铝窗、平开铝窗、各类材质防盗网,雨篷等;(9)各类入户不锈钢防盗门(双层带板)各类材质装饰门、各类材质门套窗套(双面);(10)各尺寸高档防滑玻化砖、仿古砖,高档墙砖;(11)整体橱柜,各类高档洁具;(12)高档木质吊顶或集成吊顶。

680

砖混

1.主体结构要求

(1)砌砖、砌条石、混凝土基础;(2)预制板、现浇架空(防潮层);(3)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的砖砌墙工程;(4)现浇、预制楼梯踏步,护栏为金属、木质等;(5)横向承重的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现浇、预制);(6)屋顶为现浇钢丝网砼、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红瓦屋面;(7)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8)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9)层高3米;(10)房屋外墙防水涂料、真石漆、条形砖、方砖等贴瓷。

1318

2.装饰装修要求

(1)涂料类:国产高档墙漆、进口墙漆;(2)装饰类:墙布、贴瓷,局部墙面高级装饰造型;(3)墙裙脚线类:各类木质板材质墙裙脚线;(4)各类高档地面砖、高档仿古砖、大理石、花岗岩地面砖、微晶石;(5)高档原木地板(柚木、紫檀、红橡木、云香等)、高档复合木地板;(6)石膏线或木角线装饰、石膏板吊顶(异形)或夹板吊顶(异形);(7)榉木吊顶(异形)、水曲柳吊顶(异形)、玻璃格栅造型顶3级;(8)中空双层玻璃塑钢窗、电泳铝窗、断桥铝窗、平开铝窗、各类材质防盗网,雨篷等;(9)各类入户不锈钢防盗门(双层带板)各类材质装饰门、各类材质门套窗套(双面);(10)各尺寸高档防滑玻化砖、仿古砖,高档墙砖;(11)整体橱柜,各类高档洁具;(12)高档木质吊顶或集成吊顶。

680

砖木

1.主体结构要求

(1)砌砖、砌条石基础;(2)竖向墙、柱采用 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的砌砖或砌块砌筑;(3)横向木结构楼板;(4)木架、红瓦等屋面;(5)纤维板平顶;(6)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7)房间给水、排水、电气工程;(8)层高3.2米;(9)房屋外墙干粘石、粉刷等。

1003

砖木

2.装饰装修要求

(1)涂料装饰类:国产墙漆、墙纸、中档墙面砖;(2)墙裙脚线类;各类木质板材质墙裙脚线;(3)各尺寸全瓷地砖;(4)中档仿实木地板或中档复合木地板或实木地板;(5)石膏线或木角线装饰、石膏板吊顶(造型)、夹板吊顶(造型);(6)榉木吊顶(造型)、水曲柳吊顶(造型)、玻璃格栅造型顶2级;(7)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各类材质防盗网,雨篷等;(8)各类入户不锈钢防盗门(一般)、各类材质装饰门、各类材质门套窗套(单面);(9)各尺寸中档防滑地面砖、全瓷墙砖;(10)整体橱柜,各类中档洁具,铝扣板吊顶。

527

土木

1.主体结构要求

(1)砖石基础;(2)土砖土筑或者节能砖、空心砖;(3)红瓦屋面;(4)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5)房间给水、排水、电气工程;(6)层高3.2米;(7)房屋外墙粉刷等。

697

2.装饰装修要求

(1)涂料类:904、308涂料、喷塑墙面、888 涂料;(2)墙裙脚线类:水曲柳或瓷砖墙裙脚线;(3)普通复合木地板或小块拼花木地板;(4)各尺寸陶瓷地砖;(5)石膏线或木角线装饰、石膏板吊顶(平层)、夹板吊顶(平层);(6)榉木吊顶(平层)、水曲柳吊顶(平层)、玻璃格栅造型顶平层;(7)木制门、木制窗、各类材质门套窗套及装饰;(8)一般套装门、普通铁门或简易铁门;(9)各尺寸普通防滑地砖或釉面砖、普通墙砖;(10)塑扣板吊顶(普通)、各类普通洁具。

451

备注

1.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包括水、电、路三通,宅基地平整、基础等费用。

2.房屋主体层高依据《说明》修正,其余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17元/平方米。

3.有柱无墙的棚子一律计入房屋设施包干补偿范围。

4.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包括室内各类间墙、水电设施。

5.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17元/平方米。

6.以上补偿只限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住宅房屋主体面积计算。

7.别墅、特别豪华装修,按个案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5-2

  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结构、设施、装饰装修要求

征收补偿标准

一等

1.结构要求:

(1)砖、石、混凝土基础;(2)砖砌24墙工程;(3)现浇、预制平顶红瓦屋面、天沟排水;(4)房屋四周散水等设施齐全;(5)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6)层高2.2米以上。

2.设施要求:

(1)室内地面铺设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等装饰;(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3)天花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4)各类门窗装饰及配套。

986

二等

1.结构要求:

(1)砖、石基础;(2)砖砌墙体工程;(3)木架、红瓦等屋面或纤维板等平板;(4)房屋四周散水等设施齐全;(5)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6)层高2.2 米以上。

2.设施要求:

(1)室内地面铺设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等装饰;(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3)各类门窗装饰及配套。

808

三等

1.结构要求:

(1)砖、石基础;(2)土筑或节砖墙;(3)各类瓦屋面;(4)层高2.2米以上。

2.设施要求: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及以上标准;(2)室内墙面粉刷及以上标准;(3)门窗设施齐全。

629

备注

1.偏杂屋是指被征拆人住宅房屋以外,依法修建的为生产、生活服务的辅助性房屋,如厨房、厕所、畜禽舍等房屋。

2.有柱无墙的棚子一律计入房屋设施包干补偿奖励范围。

3.偏杂屋不享受安置补助和奖励,无搬家费、过渡费。

  说   明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砖混房室外楼梯,如有顶棚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无顶棚则按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住宅高(低)于标准层高的,每高(低)10厘米按该房屋结构主体补偿单价增(减)3%。

  三、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砖木、土木取室内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框架、砖混房取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

  四、房屋架空层及瓦顶隔热(前后檐平均高度)的高度2.2米以下(不含2.2米)不予单独补偿,计入房屋层高系数补偿。

  五、企业生产性用房单层层高加价标准(以下起数不含本数,止数含本数);

  1.单层层高在3.2—4.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20%;

  2.单层层高在4.5—5.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30%;

  3.单层层高在5.5—6.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40%;

  4.单层层高在6.5米以上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50%,另6.5米以上每增加0.1米增加3%补偿。

  六、被征拆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的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的,给予不超过8000元的办证补偿。

  七、框架结构的认定,由市政府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予以认定。

  附件6

  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农村移民搬迁补助标准

序 号

项   目

单  位

标 准

备  注

1

人员搬迁补助费

元/人

3300

1.1

交通补助费

元/人

60

单程车次10元/人,

往返3次

1.2

搬迁保险费

元/人

120

1.3

途中食宿费

元/人

80

往返2次共2天

1.4

途中医疗费

元/人

40

1.5

搬迁误工补助费

元/人

3000

2

物资设备搬迁运输补助费

2.1

物资设备搬迁运输费

元/平方米

5

2.2

物资设备损失费

元/平方米

4

3

建房期补助费

元/人

3600

按人均15m²活动板房住房计算

  集中供养搬迁安置人员、“一户多宅”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有住宅房屋的搬迁安置人员或者自行购买商品房选择分散安置的搬迁安置人员不享受建房期补助。

  附件7

  征拆工作费用计提标准

项目

计提标准

备注

征拆

服务费

依据服务质量比照征拆资金概算费用分段累进计提,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按2.5%计提;大于5000万元的,按1.5%计提。

1.由从事土地调查、协助公告办理、负责概算编制等工作的征地拆迁中心收取。

2.收费对象为用地单位,不得向被征拆人收取。

征拆

实施

工作

经费

按征拆资金概算费用分段累进计提,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按3.5%计提;大于5000万元的,按3%计提。

由从事现场宣传动员、现场调查、张榜公示、实施补偿、搬家腾地、现场清表、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及委托评估、测绘等工作的征拆机构收取。

误工

补助

1.按400元/亩标准补助。

2.有房屋拆迁的以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助。

1.误工补助是指补助给直接参与和协助、配合征拆工作的村(居)委会、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的误工费用。

2.误工补助以村(居)委会为计算单位,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提。

奖励

资金

1.按项目范围内征地50亩以内(含50亩)1000元/亩、50亩以上300亩以下(含300亩)800元/亩、300亩以上500亩以下(含500亩)600元/亩、500亩以上500元/亩的标准计提;

2.按拆迁住房正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计提。

3.1、2项奖励资金的20%由市土地依法征收办分配、80%由实施镇分配。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参与征拆工作的征拆事务机构、镇、村(社区)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