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政策文件解读
来源:汨罗市司法局   日期:2022-12-22 15:06
浏览量:1 | | | |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加强主要河道管理、提升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能和职责。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对河湖划界工作的安排和岳阳市水利局的要求,各县市区必须在2022年12月10日前完成河湖划界成果公示、批准、公告工作,具体到我市,是必须对新增的蟠龙河、大明外湖履行公示、批复和公告程序。基于此,由市水利局起草、市司法局审核、市人民政府下文,于2022年12月8日制定出台了新的《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此前,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0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主要河道管理的通告》(汨政告〔2020〕15号)同时废止。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确认函》;

6、岳阳市水利局《关于迅速对河湖管理范围公示、批复、公告情况进行核查并提交相关资料的通知》;

7、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蟠龙河、大明外湖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汨政函[2022]117号)。

三、适用范围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宣布对全市包括湄江、友谊河、罗江、桃林河、白水江、芭蕉江、沙河、白沙河、洪源洞河、兰家洞河、黄谷市河、木屯冲河、双江口河、蟠龙河、大明外湖等15条主要河道管理范围进行科学合理划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四、主要内容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一共有六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河道主管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情形和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情形、以及通告有效期。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