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的通告》政策文件解读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3-03-23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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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目的及实施背景

  我市城区现有老旧农贸市场建设年代久远,规划布局不尽合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规范我市农副产品批发行业经营秩序,解决农产品市场业态分散、占道经营、交通堵塞、噪声扰民、安全隐患等问题,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由市商务粮食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归义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市司法局审核,以上12家单位联合发文,于2023年3月23日正式出台了《关于对城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与同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与同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确定适当的开发规模和开发程序,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

  成片建设的开发区,应当实行综合开发,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单位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着重对危房栅户区和设施短缺、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居住、交通和环境卫生条件,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在城市旧区进行零星建设,必须按照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与企业技术改造和调整用地结构相结合,提高环境质量。对旧区内严重污染、影响居住环境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限期搬迁。

  (十一)《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运营。

  第十四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屋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明确公共空间管理范围,统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机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经营场所,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

  (十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三、适用范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中心集贸、大众南路、南江、城西、兴罗门、大市场、友谊智慧等7个市场和劳动北路沿街门店的农副产品批发整体外迁。

  四、主要内容

  (一)划行归市实施内容

  1.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年内,我市中心城区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城区中心集贸市场定位为高标准社区零售超市,打造成优质民生工程。

  3.城西水果市场批发业务有序外迁。

  4.清理整顿城西兴罗门市场、劳动北路沿街马路市场,依法拆除违建,治理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划行归市实施方式

  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货车中心城区限行、限高、限宽,禁止农副产品出街经营,市场环境污染和噪音治理,食品质量安全检查等。

  (三)部门职责

  市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职能部门和归义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分阶段、分步骤地对城区现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整治,湖南恒茂商业有限公司、供销社等业主单位全力参与配合。

  (四)处罚措施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