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0731-481274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法监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齐全、规范、有效条件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法监处长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并将考核时间告知申请人。
3、时限:1 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法监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二)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交责任处室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责任处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责任处室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三)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