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5/2023-2129893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1-03 公开日期 2023-11-03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3〕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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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3〕289号

  名称:汨罗市邦特中西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汨罗市归义镇

  经营者:管**

  身份证号码:43042*************

  住址:汨罗市归义镇

  联系电话:1**********

  2023年7月21日本局委托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7月21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8月16日本局收到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J23071255,该《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77,单项判定:不合格。当日,本局将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6日注册登记,主要从事中餐、西餐服务。2023年7月21日当事人从汨罗市中心集贸市场购进上述牛蛙3.7斤,进价13元/斤,货值48.1元。上述牛蛙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 除抽样剩余牛蛙0.5斤,用于制作员工餐食用,未售出,无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经营者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委托事项、时间、权限及被委托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四:《检验报告》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牛蛙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共5页),证明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六: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据1份及进货台账记录1份(共5页),证明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牛蛙的进货数量、价格及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确认,且无异议,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3年10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3〕18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无获利即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购买的牛蛙货值金额为48.1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二十四、“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二十四、“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店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