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3〕370号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3〕370号
名称:汨罗市景迎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经营者:冯**
身份证号码:430681******
联系电话:138******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
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443068105721
2023年11月2日,本局委托汨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当事人生产潮糕(薄荷味)(糕点)(商标:汨儿时+字母,生产日期:2023-10-31,规格:420g/盒),2023年11月9日出具《检测报告》(No:2023J107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要求: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19000.13000.12000.11000.12000,单项结论:不合格)。
2023年11月10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No:2023J1070)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检查当事人仓库内无上述批次潮糕库存。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30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潮糕7件(1*10*420g/件),计70盒。2023年11月2日,销往汨罗市时潮果香园(另案处理)6.2件(计62盒),售价65元/件,共计403元,利润5元/件,获利31元。剩余0.8件(8盒)免费赠予员工食用。上述潮糕共计销售金额455元。
2023年11月2日,上述潮糕在本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不合格。
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联系经销商停止销售,对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召回。因已全部零售完毕,无消费者退回,未能召回。
案发后当事人立刻组织生产技术相关人员进行自查,经分析认为,引起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中使用的工具消毒不彻底。2023年11月1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对相关生产工具的消毒,同时培养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严控生产过程,并加强出厂检验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2、《检验报告》(No:2023J1070)原件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潮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和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委托书及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委托权限、时效等情况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潮糕的具体情况;
5、产品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和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潮糕的数量、价格和利润情况;
6、食品召回通知、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停止销售,实施食品召回、改正等措施。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盖章确认无异议,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3年12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3〕272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获利31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 第一节十【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但少于 13 倍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元;
2、罚款50000元;
两项合计处以罚没款50031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6052500668)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