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5/2023-2101633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8-25 公开日期 2023-08-25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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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3〕148号

  当  事  人:汨罗市长乐宜家宜食食品厂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湖南省汨罗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7C

  经  营  者:周*

  身份证号码:4306811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湘小作坊0681000608

  2023年5月13日本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生产的卤味猪心(生产日期:2023-4-30,规格:110克/袋)进行抽检,共抽取样品8袋,支付抽样费用200元。2023年5月22日,汨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上述抽检食品的《检验报告》(No:2023J0182)。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卤味猪心(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单位:g/kg,标准要求:≤0.075,检验结果:0.215,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3年5月25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剩余5袋上述抽检批次卤味猪心,检查后当事人现场进行了销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11月1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1年12月29日取得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湘小作坊0681000608),主要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2023年4月30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卤味猪心13袋。2023年5月11日该批次卤味猪心被本局抽样8袋,剩余5袋至案发日陈列在货架上待售,售价25元/袋,上述卤味猪心共计销售收入200元,货值金额共计325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2023年5月31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许可资质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2、《检验报告》(No:2023J0182)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卤味猪心不合格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3、《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4、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味猪心的具体情况;

  5、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卤味猪心数量、价格和利润情况;

  6、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落实改正措施。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3年6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3〕136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十)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生产加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销售收入200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卤味猪心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效小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三百六十七: “(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5000元到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到13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以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5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