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汨罗市2023年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汨罗市2023年食盐质量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
根据《2023年湖南省特殊食品及食盐安全监管工作要点》要求,现将《汨罗市2023年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汨罗市2023年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及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有关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四个最严”和风险预防工作总原则,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严守我市食盐安全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四个最严”精神为指导,加大食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严厉打击食盐经营和使用领域违法行为,有效提升我市食盐监管执法能力,强化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我市食盐质量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区经营企业主要信息公示及信息资料真实性情况;自建物流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仓储设施和运输、装卸工具符合要求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转卖转批行为;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贴牌”等违法行为。
(二)零售网点:是否从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索证索票情况;采购台账建立及其他有关资料保存情况。
(三)终端用户:是否从有资质企业购进食盐;索证索票情况;采购台账建立及其他有关资料保存情况。
(四)电子商务:是否依法进行预包装食品备案;定点批发企业资质是否在电子商务平台主页显著位置进行了公示;执行《电子商务法》情况。
三、工作措施
(一)突出监管工作重点,认真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1.强化食盐经营行为监管。各机构要深入开展食盐经营和使用单位的风险排查工作,加强对食盐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管,督促食盐经营和使用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盐专营办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并保存有效票据,建立台账,切实规范食盐经营和使用行为。
2.严格执行食盐质量安全标准。食盐产品应当名称规范,标识明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碘盐标识清晰,含碘量符合湖南省标准要求。进入零售市场的食盐须为小包装成品食盐,具有合格证及批次质量检验报告单,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各机构要密切关注市场上各品牌食盐的生产标准及防伪碘盐标志,加大食盐质量安全抽检频次和覆盖率,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坚决杜绝不符合食盐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盐上市销售。
3.加大重点环节食盐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食盐批发企业、食品加工用盐单位、中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点以及宾馆饭店、机关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充作食盐销售给零售网点及餐饮饭店、单位食堂、食品加工等终端用户行为。
4.切实加强食盐储存和运输条件检查。食盐仓储设施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和同载运输。对违反食盐储存和运输规定的批发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依法对涉盐违法行为严查重处。
对此次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根溯源,强化整治;对不合格的食盐,要做好下架、退市和销毁处理,避免继续销售或再次入市销售,并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做好后续跟踪检查;重点打击无食盐批发许可证非法批发食盐的经营行为、食盐零售单位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行为、用非食用盐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行为;对影响食盐质量安全且后果严重的经营主体,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相应资质,纳入违法企业黑名单,必要时可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机构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自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此次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声势,适时宣传我市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集中披露典型案件,公开违法企业名单,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声势,同时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对食盐基础知识和食盐质量安全的科普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盐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
四、专项整治活动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15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3年3月)。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工作任务,进行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
(二)集中治理阶段(2023年3月—11月)。各机构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查摆问题,依照职能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总结报送阶段( 2023年12月)。各机构要认真总结此次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形成工作情况总结,于2023年12月8日前报送至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附件:1.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3.食盐零售网点及终端用户现场检查记录表
附件1
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 报 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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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食盐经营和使用单位 |
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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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从事食盐批发单位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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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食盐零售单位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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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用非食用盐生产加工食品的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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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假冒伪劣食盐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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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食品经营和使用单位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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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案件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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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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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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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
重点检查内容 |
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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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发经营能力 |
(1)具有法人资格:□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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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效食盐批发许可证:□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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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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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规定开展跨区域经营:□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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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批发经营的食盐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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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配送食盐通过符合要求的自有运输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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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和设 备设施 |
(7)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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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管理 |
(8)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碘含量符合标准规定:□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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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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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碘盐和非碘盐在储存场地应当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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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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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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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陪同人员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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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食盐零售网点及终端用户现场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
重点检查内容 |
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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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存场地 |
(1)食盐储存场地是否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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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管理 |
(2)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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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食盐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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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存在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使用:□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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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是否为小包装:□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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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签是否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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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包装加碘食盐是否贴有碘盐标志:□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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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碘盐碘含量标注是否符合规定(“21 mg/kg -39mg/kg”):□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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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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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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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终端用户陪同人员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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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食盐零售网点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商业网点;食盐终端用户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学校食堂等单位使用食盐的终端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