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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汨罗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评估、处置办法(试行)》、《汨罗市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来源: 汨罗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05-08 10:22 浏览次数: 1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改革创新有关工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融资功能,降低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风险和成本,引导新增信贷资金更多投向农业农村,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农村经营主体质量效率,稳妥推进我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试点,拟就我市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评估处置及风险补偿基金等管理方面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指导各部门单位进行具体可行的操作。

  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汨罗市是全省8个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县(市)之一,通过改革创新试点,能促使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及抵(质)押融资有效运行,提高农村产权流转和融资效率,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产品,提升农村产权融资规模扩大和占比,金融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力进一步增强。试点县(市)任务要求年发放农村产权融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为扎实深入推进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任务,发挥政府组织、引导、推动作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优化市场融资机制,鼓励信用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正确处理好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关系,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风险预警、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有效防范投放资金与项目运作风险。

  对此,我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发挥政银企合作优势,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完善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体系,拓宽农村资产抵(质)押物范围,丰富乡村振兴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效,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参考外地区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贷款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市改革试点实际情况,起草了《汨罗市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汨罗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评估、处置办法(试行)》、《汨罗市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我局党组领导非常重视《三个管理办法》起草工作,胡亚运局长亲自安排部署,吴送军副局长、经管中心湛建兵主任具体抓落实。成立《三个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对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工作进行调研分析和梳理总结,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商讨会议,对草案的整体架构、核心内容等进行讨论,形成了《三个管理办法(草案)》。后分送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对《三个管理办法(草案)》又进行讨论并充分听取意见和意见征求,在此基础上,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三个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起草依据

  《湖南省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农联〔2022〕98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农办经〔202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章第一、二、三节,第五章,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三编第十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五、主要内容

  办法一:《汨罗市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共九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范围、遵循原则、管理部门等事项;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规定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范围,制定了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所具备的条件和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资金应当符合的用途等;

  第三章抵押条件:规定了农村产权抵押具备的相应条件和农村集体所有产权抵押需通过的相关程序及抵押期限、抵押物价值的确定等;

  第四章抵押物登记:规定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的管理部门和抵押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事项及办理时限,以及不得办理农村产权抵押的相关规定等;

  第五章抵押贷款程序:规定了借款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是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办理时限等;

  第六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规定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额度最高限额和贷款时限以及相关利率标准等;

  第七章抵押权实现: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依法实现抵押权的相关情形及优先权等;

  第八章纪律要求:规定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遵守的法规纪律和抵押人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置意见等;

  第九章附则:规定了参照执行的范围和施行时间。

  办法二:《汨罗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评估、处置办法(试行)》,共四章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农村产权的范围和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的基本概念等;

  第二章抵(质)押评估:规定了评估主体机构,实施程序和评估费用收取及办理时限等;

  第三章产权处置:规定了产权处置的程序和原则,规定了不同类型产权的处置方式和处置所得款项的用途等;

  第四章附则:规定了参照执行的范围和实施时间。

  办法三:《汨罗市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共八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及管理部门,基金的使用范围,抵(质)押贷款主体范围,明确了金融机构和相关损失、不良率,规定了各部门对基金的管理权限和具体职责等;

  第二章基金管理:规定了基金前期额度和主要来源,规定了管理机构和使用原则、上限等;

  第三章基金支持对象:规定了基金支持对象所具备的条件及额度上限等;

  第四章操作流程:规定了基金使用的操作流程;

  第五章风险补偿:规定了基金在风险补偿时的比例和基金补偿的申报流程,主要管理部门的办理时限等;

  第六章基金追偿:规定了风补基金在使用后,对追偿收回的费用进行返还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等;

  第七章责任追究:规定了基金管理部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在管理和使用风补基金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时的责任追究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参照执行的范围和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