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起草情况说明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汨罗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2023年8月7日,岳阳市政府出台《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23]7号)文件,新文件对于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标准和内容方面作了调整。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土地依法征收办牵头启动了原《办法》修订工作。
二、起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5、《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23]7号)
6、《汨罗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汨政发〔2021〕1号)
三、与部门单位沟通情况
我办对新《办法》起草工作保持严谨、审慎态度。9月12日,我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镇负责人对文件初稿进行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
9月21日,曹陶副市长组织相关单位在住建局4楼会议室就新文件拟定工作进一步会商研判。
9月28日,我办将征求意见稿纸质档下发到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收集意见后再次修改、完善,并对相关单位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回复和解释。
10月8日,我办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征求意见稿,将征求意见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10月10日,我办将征求意见稿纸质档向各位副市长汇报,并征求意见。
10月25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了23名听证代表,听证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有市人大代表、镇党代表、村民组长、部门单位和乡镇负责人。听证会后,我办根据听证代表意见对相关条款再次调整修改。
10月28日,我办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听证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了公告。
四、工作建议
1、关于事务性工作开展(第四条)的相关问题。建议:汨罗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土地依法征收办公室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下列事务性工作:一是宣传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组织有关部门办理补偿登记,编制资金概算,签订补偿协议;三是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设立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征拆资金专户,对征地拆迁项目的资金进行归集与拨付,专款专用;四是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信访维稳工作;五是负责征收工作人员的廉政责任考核,管理分配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六是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等情况实施监管,并督促其将分配使用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七是建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征收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八是其他有关事项处理。
2、关于住房的住改非经营性补偿(第三十七条)的问题。岳阳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企业上年度缴纳所得税净利润数额补偿一年停产停业损失”。实际补偿工作中部分住户净利润数额无法考量,经征求岳阳自然资源局意见,建议:新《办法》按住房主体补偿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补偿标准较2021年1号文下降10%)。
3、关于中心城区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第五十一条)的问题。
岳阳文件自购商品房补助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含)300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二是对具备安置资格的人员给予5万元/人的自购商品房补助。三是被征拆人签约腾地后12个月内,在市中心城区自购商品住房的,凭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按其享受的前述(一)(二)项的自购商品房补助总额给予10%的购房奖励。
新《办法》建议按照以下三部分补助:一是按认定的安置人口×45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 当被拆迁的合法住房正屋建筑面积按认定的安置人口人均大于45平方米的,按实际合法住房正屋建筑面积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但补助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按认定的安置人口人均60平方米。当被拆迁的合法住房正屋建筑面积按认定的安置人口人均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给予1200元/平方米自购商品房补助,但补助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按认定的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当被拆迁的合法住房正屋建筑面积按认定的安置人口人均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房屋为合法建筑,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不能认定为安置人口的,按被拆迁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2000元/㎡给予购房补助,超过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二是对具备安置资格的人员给予4万元/人的自购商品房补助。三是被征拆人签约腾地后12个月内,在汨罗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房,可以凭合法有效的网签购房合同和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按所购买的商品房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600元的购房奖励。购房奖励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合法住宅正屋建筑面积(被征收合法住宅正屋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时,购买商品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购房奖励面积按100平方米计算,商品房购买面积未到100平方米的按实际购买商品房面积计算)。
4、关于城区外补偿标准(第五十九条)的问题。建议:本办法有关房屋结构、装饰(修)、杂屋、合法房屋的内外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购房奖励、自购商品房补助(超过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除外)标准,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85%执行。
5、关于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附件4)的问题。建议:麻石、大理石等豪华坟墓,按个案相关规定处理。
6、关于征拆工作费用计提标准(附件7)的问题。
(1)岳阳7号文件取消了概算经费,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建议:新《办法》中继续保留概算经费。
(2)建议:征拆实施工作经费由过去的统一按概算的3.5%计提调整为分段计提: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按3.5%计提,大于5000万元的按3%计提(岳阳分段计提分别为2.5%、2%)。
(3)岳阳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在征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依规给予奖励”,《汨罗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汨政发〔2021〕1号)制定了奖励细则和计提标准,并在岳阳备案通过。建议:新《办法》继续保留。
除以上六条作出修改内容以外,新《办法》其余条款均按《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23]7号)文件执行。
五、请求事项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汨罗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