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201806/2024-2172059 | 发布机构 | 市营田办事处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4-03-18 | 公开日期 | 2024-03-18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岳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3号)和《关于设立汨罗市营田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的批复》(岳编办通[2019]25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汨罗市营田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是市委管理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汨罗市营田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
(二)承担区域内党的建设事务性工作。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凝聚力、战斗力。
(三)承担区域内社会管理事务性工作。承担辖区内公共事务服务工作,确保一方稳定、和谐、发展。负责辖区内科技、文化、卫生健康、民政、优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人武、自然资源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做好安全生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社会救助、扶贫助残、殉葬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四)承担区域内维护社会稳定事务性工作。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构建公共安全防控应急体系和网格化管理体系;依法保护各类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综合协调平安建设工作,做好基层信访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抓好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公民法制意识;保护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承担区域内基层组织管理事务性工作。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指导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市营田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领导处理党委、中心公共事务的日常服务工作;负责党委、中心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中心文电、文稿、综合调研、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会务、接待、后勤等工作。
(二)人事股。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中心人事、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社会事业事务股(卫生健康事务股)。负责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文化、民族宗教、侨务、退役军人服务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事务股。负责自然资源(含林政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河长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治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五)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事务股。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维护稳定、信访、防范邪教、平安建设等工作;协调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含防汛抗旱、消防安全、抗震救灾、防灾减灾、社会安全等)应急管理和处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
(六)财计股。负责制定财务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负责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监管;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并指导监督基层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统计和内审工作;负责各种财务资料、帐册、印鉴和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心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
第五条 汨罗市营田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