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文档   日期:2018-04-0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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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政201889

 

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

 

各党支部、村委会、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环保领域专项巡察反馈意见,进一步夯实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有效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促进全镇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建立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直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按照“生态环境党委政府负总责”和“依法保护、职责法定、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共同抓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责任,履职尽责 

(一)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1.对全镇辖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全面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实现和治理任务的完成。 

 2.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镇长湛虎同志为总负责人,党委委员何君琪为分管领导,各村联村干部为各村总负责人。 

  3.对全镇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各职能站所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4.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二)镇所属单位、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1.镇纪委 

  (1)对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2)根据各监管部门移送的问题和线索,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中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调查核实并追究相应责任。 

  2.镇党政综合办  

  (1)建立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将环境保护考核纳入各村、各站所目标考核内容;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纳入干部日常管理内容,作为干部考核的参考要件;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村、站所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2)把环境保护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度工作安排部署。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对全镇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镇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4)组织编制全镇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3.镇企业办 

  (1)将环境保护纳入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并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意见。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牵头实施全镇落后产能淘汰工作,适时提出阶段淘汰计划和工作建议;牵头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3)督促全镇辖区内工业污染企业的依法搬迁或关闭。    

  (4)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4.国土资源管理所 

  (1)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推进国土开发空间优化、基本农田保护、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作。      

  (2)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3)合理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保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用地。   

5)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5.林管站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组织编制的林业专项规划,规划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2)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的监管,对环境保护有益的林木严格控制采伐。   

  (3)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审批制度,采伐后应督促林主及时更新造林。   

  (4)负责对辖区内林地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5)会同上级业务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乱砍滥伐盗伐林木、违法使用林地、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等行为,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严厉打击猎杀、贩卖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6)严格实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依法对林地实施保护管理,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重点查处未批先占、毁林开荒、超批准范围和地点占用、临时占用林地盗取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   

  (7)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6.镇农技站 

  (1)负责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指导各村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3)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控制农村面源污染,负责测土配方施肥、落实种草养畜工作。      

  (4)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7.派出所 

  (1)负责在辖区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在集镇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严查机动车冒黑烟上路行驶,制定“黄标车”限行政策,完善“黄标车”限行标识。   

   3)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8.安监站 

  (1)负责屈子祠镇两个渡口的船只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负责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在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故时,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5)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9.镇环站、城建办     

  (1)指导全镇集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向农村延伸。   

  (2)负责集镇流动摊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遮盖、密闭措施;加强集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集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运行。   

  (3)负责集镇规划区内道路扬尘、生活垃圾焚烧等污染整治工作;负责扬尘示范道路的创建和巩固工作;负责道路清扫保洁的规范化作业。     

  (4)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10.兽医站 

  (1)负责全镇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督促养殖场(户)主对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消除环境污染。   

2)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组织编制的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各村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3)负责监督染疫、病害畜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及时配合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养殖业环境污染纠纷。   

  (4)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涉及疾病防治工作职责。   

    11.卫生院 

  (1)负责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及医疗废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监测。     

  (4)督促各村卫生所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5)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涉及疾病防治工作职责。   

12.河长制综合办河长制工作

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安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及河湖保洁等工作

2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乡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加强对河道、池塘、沟渠两旁及水面垃圾的清理,建立健全农村水环境卫生长效机制。加强重要饮用水源环境保护。

3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工业污水达标排放。

4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开展河流水域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流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严禁河道采砂行为,禁止在河流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

5严格行政监管与执法。加强河道执法力度,依法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其它危害河道行洪安全的物体,做到不“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倾倒废弃废物等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13.财政所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生态建设、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安排涉及大气、水、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资金及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等所需经费。   

  (2)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加大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14.其他有关单位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

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三)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1.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各农户、住户、个体工商户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2.加强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实施网格化管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同时向镇党委、政府进行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3.组织本区域内农户、住户、工商户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导农药、化肥、药品等其他化学品的正确使用。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塑料等垃圾;强化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防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搬迁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活废水污染防治、道路扬尘治理、生活垃圾收集;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落实河流、塘库堰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

4.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协助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5.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三、健全机制,强化落实 

    (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制度。成立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任组长,环境保护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负有环保职能的站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镇“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工作领导组。负责研究制定全镇环境保护工作目标、重大决策和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镇环境保护工作,压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能职责,凝聚环境保护强大合力。 

  (二)建立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镇党委、镇政府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全镇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切实推进环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建立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制度。重点督察行政村、站所和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四)建立环境保护综合目标考核制度。镇党委、政府每年向各村、站所及有关部门下达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及考核指标,并将各村、站所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对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追责。

 

 

                        屈子祠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