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政发〔2022〕25号
关于成立汨罗市大荆镇农产品质量安全
工作领导小组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部门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加强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我镇农产品安全消费,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汨罗市大荆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两个领导小组均由张磊同志任组长,镇农业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农机推广中心,由何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汨罗市大荆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大荆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9日
汨罗市大荆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应 急 预 案
近年来,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了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农业系统应对事故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镇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该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以服务“三农”为指导,以预防、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为目标,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轨道,促进农产品市场规范化运行,确保我镇 农产品质量安全。
按照“统一领导、全程监管、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科学规范,依法处置;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适用范围
我镇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种植业产品的初级农产品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多人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将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I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II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V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4个以上(含4个)乡镇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市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县农产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II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市3个以上(含3个)乡镇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含2个)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5一1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比较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1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1-5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安全事故。
四、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一)领导小组
为了有效防止和积极应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时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成立汨罗市大荆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副镇长陶先明任组长,镇农业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农业组,由吴辉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对全镇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针、政策。
2、指挥、组织、协调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掌握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及时向上级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负责事故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报告,向市政府、市局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
5、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公告、通告、信息等,审核需要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重要新闻信息。
6、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并进行查处。
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开展对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与上级部门联系,互通信息,上传下达;负责与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沟通和联系。
8、组织开展农产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升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分工
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事故调查处理组设在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专家咨询组设在市植检植保站;后勤保障组设在镇办公室。镇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730—531****。以上人员发生变动时,由接替该职位的人员替补。
六、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及职责
(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
1、领导、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应急救援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与事故有关信息。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专家咨询组的组成及职责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库,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安全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
1、对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事故调查:相关技术鉴定。
(四)事故调查处理组职责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后勤保障组
负责处置重大事故的物资准备及后勤保障工作。确保物资的及时足额到位,平时做好预备物资及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负责和卫生行政部门联系,迅速组织开展救治工作。
七、应急反应措施
(一)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镇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重点农产品、重点基地、重点场所的监管,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生产各环节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对农产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一旦发生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要立即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状态。
任何单位发现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对群众举报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无论属于哪个职能部门主管,接报后都要立即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不得隐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二)建立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应对措施向领导小组汇报,由组长根据情况,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各单位应在知悉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报告程序:
(1)统一报告:发现和接到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由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向领导小组和市政府主管农业副市长报告。
(2)部门间通报:发现和接到重人农产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通报。
八、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相关各级部门。根据报告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提出事故等级的确定意见,上报领导小组,确定事故等级。
(二)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分管领导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项。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和方法,抢救人员和财产。
九、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及时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处理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村组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预防制止发生新的安全事故,防止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
十、应急处置的实施
(一)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要迅速了解掌握出事地点、出事原因、灾害情况、救助要求,并立即调动救援工具和人员,赶赴事故发生地实施救助。事故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求援。
(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下发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通知,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接通知后,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
1、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现场通迅联络,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统一协调有关单位、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2、专家咨询组。
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咨询和建议,对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后勤保障组。
统一协调现场救援物资的供给,确保救援物资的及时到位;负责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等等单位联系,抢救人员和财产,协助医护人员救助伤亡人员;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和善后等工作。
4、事故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查封现场,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成立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小组。按照组长意见,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在30分钟内到位。
(四)现场调查和处理。现场调查小组到达现场后,调查了解情况,指导、监督和配合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对现场农产品、土壤、水、农药等进行取样、封存、化验;对涉嫌农产品进行封存。
(五)当事人的处理。根据检测结果或鉴定意见,事故责任确属当事人造成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靠当地政府或派出所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
1、对封存的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含有剧毒农药的土壤在未完全分解前,禁止种植蔬菜、果品、茶叶等农作物。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因使用假劣农资而造成事故的,要追根溯源,直至查处假劣农药生产和经营者,并指导和协助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当事人依法进行追偿;同时查明假劣农资的销售去向,对使用同批农资的地块和农产品,按上述的第(五)、(六)款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因行政责任引起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依据《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八)对在调查处理遇到的超工作范围的情况,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其他部门处理。
(九)严格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在事故处理期间,应随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每日将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镇辖区内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报经市政府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
(十)应急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形成工作总结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十一)应急救援终结。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救援终结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救援终结。
十一、其他事项要求
(一)本工作预案是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明确专人负责,认真落实。并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具体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是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总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本工作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要迅速到位,事故调查组应立即查封现场,组织开展施救调查工作。
(三)加强请示报告制度,事故调查组要及时通报情况,重大问题要随时请示报告。
(四)凡接到事故紧急通知后,因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延误救援时机,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对安全事故的预防、调查、报告、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荆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