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山坪镇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川山坪镇   日期:2021-03-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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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202110

 

 

关于印发《川山坪镇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部门单位:

《川山坪镇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川山坪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川山坪镇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先后发生的湘潭县9.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浏阳市“12.4”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耒阳市“11.29”煤矿重大透水事故等事故教训,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始终保持严管严控 高压态势,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确保我镇安全生产持续 稳定向好,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有关部署以及《湖南省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重要论 述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和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全力维护全镇安全稳定。

二、重点任务

在全镇辖区内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突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 油气输送管道、工贸八大行业、金属冶炼、粉尘防爆及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 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共性问题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复查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7、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9、未通过复工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10、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专项问题

1、非煤矿山方面

1)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釆的;

3)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从事矿山建设,或以采代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4)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建设或损坏不能使用的; ,

5)露天采石场未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的;

6)未按《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的。

2、烟花爆竹方面

1)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的;

 3、危险化学品方面

1)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违反作业规程、安全距离不足,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的;

3)违规进行倒罐、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罐区和化工市场安全距离不足、仓储与经营混杂的;

4)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 范围与实际不一致的;

5)未执行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或者销售无“一书 一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6)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7)非法违法“小化工”。

4、道路交通及交通运输方面

1)“两客一危一校”车辆“五不两确保”措施不落实的;

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驾毒驾以及无驾驶证、 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3)货车“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4)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5)存在占道经营或马路市场死灰复燃的;

6)其他交通问题顽瘴痼疾。

5、建筑施工方面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单位施工的,施工单位无资质、超资质或未按规定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活动的,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的;

2)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未取得资 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以及将承揽的业务转包 或违法分包的;

3)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开工报告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的;

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 工活动的;

5)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 的;

6)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

7)停工整改未经复查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

8)抗拒安全执法检查,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整 改指令、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 通道、临时消防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 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的,未按要求建立消防安全责 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的;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方案编审、 交底、施工和验收的。

6、消防方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 全疏散行为的;

4)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 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 施设备的;

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6)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 产品的,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 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7)电器产品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 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8)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 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 2006)规定的A级的;

9)公共休闲娱乐、餐饮住宿、体育运动健身等场所和举办 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电炉、煤炉、木炭炉、电暖器、电烤箱等有 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取暖的;

10)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道 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的,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7、工贸八大行业粉尘防爆及有限空间作业方面

1)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的;

3)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或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清扫的;

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的;

6)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未向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核准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 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

(2)使用非法生产、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超过有效检验检测期限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应当报废或者已经报 废的特种设备的;

(3)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和 检验检测的;

(4)伪造许可(核准)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技术评审或者评审结果未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

9、液化石油气方面

1)非法储存、倒灌、分装、销售瓶装液化气的;

2)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液化石油气销售定点证,从事 瓶装液化气销售的;

3)充装无信息标识、已报废等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钢瓶的;(4)向未取得液化石油气销售定点证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经营 性气源等行为;

5)从事“黑气”运输的。

10、应急管理方面

1)未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 职应急救援人员的,高危企业没有建立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救援 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培训和演练的;

3)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封闭应急救援通道的;

5)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三、时间安排

20212月至2023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2月)。按照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实施20213月一12月)。组织本辖区、本行业企业对照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明确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扎实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巩固提升20221月—202312月)。结合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回头看,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总结经验做法。

四、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打非治违责任。“打非治违”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的关键举措。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负起属地管理责任, 将“打非治违”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报告工作的重点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要切实落实“打非 治违”主体责任,将承担“打非治违”综合工作的职责落实到单 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保障制度。

(二)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合力。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增强打击实效性。利用各部门、单位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共治。

(三)依法严厉打击,注重打非治违实效。抓住关键环节, 明确打击重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为 契机,加强行刑衔接,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依法严惩,通过严厉查处一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形成强大威慑力。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链条,坚决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 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 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营造打非治违氛围。对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公众举报、 媒体曝光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和企业“三违”,迅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从严从快依法惩处;对举报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重的行业领域和 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管理。

(五)加强督导检查,严格事前追责问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和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对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23号)的规定,对打非工作开展不力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 坚持统筹兼顾,努力构筑长效机制。要将打非治违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打非治违三年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瘴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