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罗江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六项
制度》的通知
各村、部门站所:
现将《罗江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六项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6日
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记录制度
1、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管,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做到不执人情法、不办关系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干预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活动:
(1)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执法、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2)超越职权私自向执法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3)要求执法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4)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5)向执法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
(6)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8)其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3、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安全生产执法案件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可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文字材料,并上报纪检部门备案。
4、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因此而对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5、应当建立干预和影响执法人员执法活登记台帐,并按照时间顺序和有关要求对以台账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6、任何人员查阅、借阅台账案卷,必须经局长批准,在本局内查阅。
7、记录备案台账必须严密保存,不得复制、损坏、遗失。
“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抽查制度
1、“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是指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安全暗查、暗访。
2、检查人员要深入基层,了解实情,排查隐患,要求企业及时整改,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克服安全检查领域的形式主义,杜绝在安全检查中存在的虚假行为,包括假台账、假现场,甚至编造数字、瞒报事故等行为。
3、把“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抽查制度常态化,各有关股室和局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
4、开展“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抽查时可联合相关部门的安全专家参与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5、坚持“零容忍、严执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责成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业。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6、建立“四不两直”和“双随机”隐患排查台帐。每次检查,都要认真填写检查情况表,详细记录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人员、发现的隐患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因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不仅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倒查检查人员的责任。
7、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通报有关部门,跟踪督办。需要曝光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社会曝光,引起各方关注,接受群众监督。 并将检查所有资料按时间顺序归档、备案。
8、“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抽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维护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或生产经营秩序。
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
1、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管,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案件接收必须履行规定程序,没有主管领导的批示,局任何人员不得接受由业务科室转交的案件。
3、接收的案件必须手续齐全,法律文书完备,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程序的,应将案卷退回移交案件的科室,补充相关材料和手续。
4、接收案件后,被指派查处的闭幕词室要认真审核案卷,对照案卷的内容,查找相对应的法律依据。
5、对接收的案件查处后,应将查处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业务股室,确保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管的连续性。
6、对需要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的案件,应由局集体讨论,并报局领导审批,移送案件的资料必须齐全,适用法律依据充分。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和听证制度
1、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管,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做到公正、公平、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为确保重大案件办理合法,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局每季度进行一次集审查。重大案件的审查内容: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案件在办理的程序上的正确性;案件主、协办人员的资格合法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的复议、听证、诉讼的形式合法性。
3、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报局同意,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 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 报局同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4、案件审查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执法监察部门配合,相关人员参加。
5、执法人员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6、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长决定,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7、听证实行告知制度。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8、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参加听证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9、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向主管领导提出听证意见并填写《听证意见书》。主管领导应当根据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制度
1、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管,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安监执法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安监执法人员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3、安监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制作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4、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企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安监执法人员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安监执法人员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5、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安监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6、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信息公示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7、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安监执法人员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予以更正。
8、安监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9、公示方式:安监执法人员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必须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根据需要也可在当地主流媒体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0、公示时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制度
1、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安办函〔2015〕8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伤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由县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每月10日前要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名单报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1)一年内有2次(含)以上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
(2)一年内发生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无证、证照不全、超深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含)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6)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未整改到位,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7)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6、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其他情形的, 继续按“黑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