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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死者赔偿主体”的建议
来源:交警大队   日期:2020-09-0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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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关于在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死者赔偿主体”的建议

 

在日常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偶尔遇到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情况,即所谓的“无名氏,给我们基层办案带来了诸多不便。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对受害人生命权益保护的考虑,虽然对交通事故肇事人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在民事赔偿方面却引发诸多争议。自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市每一、两年就会发生一起涉及受害者“无名氏”的交通肇事案件,而根据目前的现有法律法规,没有一起 “无名氏”道路交通死亡的事故得到依法合理赔偿,造成了“撞死‘无名氏’等于‘白撞’等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既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关于“无名氏”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仅有2018年5月1日修订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二十条 “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而办案实践中,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经常以交通事故中死者身份不明(赔偿主体)为由予以拒赔(仅赔偿必要支付的部分丧葬费),虽然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作为“无名氏”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法无明文不为法”,且赔偿款的保管等一系列问题有法律障碍,导致民政部门作为法定代理人身份无法明确。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10月30日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第二十条的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如法律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死者赔偿的主体,则既便于保护“无名氏”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利于保护无名氏继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等于‘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同时也防止承保保险公司形成不当得利。结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其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的相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建议在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过程中,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死者赔偿的主体代为保存死亡赔偿金,以确保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

 

 

 

                       汨罗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