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关于在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增加“黄灯亮后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候,禁止继续通行”的建议
交通民警在日常执勤执法活动中,经常遇到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黄灯亮后未越过停止线的纵向车辆继续通行,而与横向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产生交汇形成交通冲突,造成路口堵塞,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我们称之为“抢黄灯”。交通实践中部分机动车辆在黄灯闪烁时,距离路口还有一段距离,为了避免等待红灯而加速进入路口通行,这种情况尤为危险,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此无明文规定。
上述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都只对黄灯亮后,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如何通行做了规定,而没有对黄灯亮后,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如何通行做出具体规定。
正是因为法律法规对“抢黄灯”行为无具体明文规定,造成“抢黄灯”行为非常普遍,而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抢黄灯”行为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属交通违法行为。一线交警在遇到抢黄灯引发的交通堵塞时,无法对“抢黄灯”行为进行处罚;处理因“抢黄灯”通行而与被放行的车辆、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因双方均无违法行为,事故责任难以确定。据初略统计,2020年汨罗市区范围内,因“抢黄灯”引发的路口小拥堵有300余起,各类交通事故40余起。“抢黄灯”行为给群众出行带来很大危害。
交通信号灯一般设置在城镇主干道交叉路口,路口宽阔,人流量、车流量大,交通环境复杂。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停止线前,都划有人行横道。红、绿灯转换之间设置黄灯,一是警示、提醒纵向车道绿灯即将转换为红灯禁止通行;二是让已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的纵向车辆安全通过路口一个缓冲时间;三是保障横向将被放行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权利。从而错开纵、横向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减少路口交通冲突,达到提高路口通行效率,各方向车辆、行人安全畅通的目的。黄灯亮后,几秒钟内纵向车道即转为红灯禁止通行,横向车道和人行横道转为绿灯开始放行。纵向车辆“抢黄灯”进入路口后,往往无法在黄灯闪烁的几秒钟内完全通过路口,从而与横向被放行的车辆、行人产生交汇冲突点,引发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黄灯实际起到的是绿灯“允许通行”的效果,没有发挥警示、缓冲、保障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现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抢黄灯”,让少数驾驶人钻了“抢黄灯”的法律“空子”,增大了交通安全风险,也让“礼让斑马线”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如果增加“黄灯亮起后,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候,禁止继续通行”的规定,可以强制性要求驾驶人履行“礼让人行横道”和“被放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的法定义务。
“抢黄灯”行为削减了黄灯设置的作用,妨害了被放行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权利,客观上降低了路口通行效率,增大了路口通行安全风险,同时,处置“抢黄灯”引发的交通堵塞、交通事故时,一线民警无法可依,既影响规范化执法,也不利于交通矛盾纠纷的化解,不利于文明交通创建。
为了引导驾驶人养成文明交通的习惯,做到路口能停则停,提高路口通行效率,保障通行权利,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建议在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增加“黄灯亮起后,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候,禁止继续通行”的相关内容。
汨罗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