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便民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暂时无法受理的,办理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申请办理事项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资料,并依法遵循相关程序提出申请。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依法提交了所需要的相应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许可资格、申请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及类似错误等)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告知办理期限和联系方法。涉及现场考察的,应当提前告知现场考察的时间。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允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申请人本人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体现信赖保护原则,申请人隐瞒有关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尽可能免费提供符合规定的示范文本,供申请人参考。申请材料属非主材料缺少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在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时补正有关申请材料,以方便申请人。
第九条 本制度由汨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