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汨罗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卖行政许可窗口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四条 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内容向社会公示:
依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包括申请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申请许可范围、许可决定及依据等;
依职权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包括责令变更、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等。
第五条 本制度由汨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