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汨罗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服务环境, 提高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国烟专〔2004〕21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依法规范专卖许可管理切实加强行政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6〕345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办理(含受理、审核、审批、发放各环节)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第四条 自收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请求之日起,应当及时完成相应的审核、审批、发证等项工作。在服务窗口要对申请条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审查过程中凡应当修改并当场可以修改的,应当场指导修改;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受理以外的要求。
第五条 应努力提高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六条 如出现违诺行为,行政相对人可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经核查属实后,对情节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同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七条 本制度由汨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