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程序
来源:烟草局
日期:2014-04-14 00:00
一、受理
(一)由汨罗市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并对申请人填写或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受理电话:0730-5222566)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与决定
(一)初审
受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应当自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日起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查。
(二)实地勘查
勘查人员应根据勘查情况填写勘查意见,记明勘查过程及结果,并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受理机构应及时将初审意见、勘查意见及申请材料统一上报专卖部门进行审核
(三)复审
审核时,若发现该零售点的设置直接关系到其他零售客户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专卖部门审核后,应将审核意见及时上报局领导审批。
(四)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办证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由受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十日内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听证
1、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费用。
3、举行听证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