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奖励资金
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快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1000万元,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二、 奖励内容
(一) 招商引进奖
1、 引进本市以外的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0.8﹪奖励引进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来我市兴办工业企业的,加奖2万元。引进企业按合同投产后,12个月内实缴生产性税金所形成地方财力(剔除市财政对企业的投入部分)的10﹪奖励引进人。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按合同投产后12个月内实缴生产性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园企业除外),所形成地方财力(剔除市财政对企业的投入部分)的10﹪奖励引进人。
本地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参照上述办法奖励法人代表。
2、 引进外来客商来我市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科技、教育、旅游、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0.4﹪奖励引进人。
3、 每年评选招商引资先进乡镇10个、先进部门单位10个,每个奖励1万元。资金的40﹪奖给单位一把手,6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招商引进奖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市招商局申报,市招商局牵头组织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考核,报市大办工业、招商引资、推进新型工业化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引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引进企业税务登记证;投资者身份证明;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证明(包括验资报告、地土使用证及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及发票、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有效证明);外来投资款银行进账单;原始缴税依据;项目引进民政部和过程的说明;投资各方出具的确认引进人证明;引进人身份证等。
(二) 扩大再生产类
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改投资(指本市辖区内在原企业基础上进行技改或扩建)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五个档次给予奖励:当年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5万元。
扩大再生产奖由企业向市工业局申报,市工业局牵头组织审计局等单位考核,报市大办工业、招商引资、推进新型工业化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申报时需提交项目立项材料、工程决算报告、土地权证、设备购置发票等。
(三) 推进工业项目服务奖
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明确一名市级领导、一套工作班子全程跟踪服务。依据合同进度(或大办工业、招商引资、推进新型工业化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3﹪给予奖励,奖金的40﹪奖给联系企业的市级领导,60﹪奖给联系企业的部门单位一把手和其他有功人员。
推进工业项目服务奖由市招商局牵头,组织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考核,报市大办工业、招商引资、推进新型工业化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四) 推进新型工业化贡献奖
1、 每年评选推进新型工业化先进乡镇10个,每个奖励1万元。奖金的40﹪奖给一把手,6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2、 对全市规模工业企业进行考核,每年评选推进新型工业化先进企业12个,其中市工业园区内6个,市工业园区外6个,每个奖励1万元。
3、 对当年新增的规模工业企业,每个奖励2000元。
推进新型工业化贡献奖由市工业局、统计局牵头组织市环保局、科技局、招商局等单位考核,报市大办工业、招商引资、推进新型工业化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五) 争资争项奖
1、 每年评选争资争项先进乡镇10个,每个奖励1万元;先进部门单位10个,每个奖励2万元。奖金的40﹪奖给单位一把手,6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2、 乡镇和市直部门单位,从市外争取到位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非常规性项目,列支6﹪的前期工作经费,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列支5﹪,1000万元以上的列支4﹪,最高列支金额不超过80万元。后档金额按比例折算不及前档时,可按前档最高标准列支。
争资争项奖由单位向市发改局申报,市发改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考核,报市上争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六) 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市域经济发展,年末贷款余额比上年末贷款余额净增3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加奖5000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奖金的50﹪奖给金融机构一把手,5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由金融机构向市商务局(市金融证券办)申报,商务局牵头组织市人民银行等单位考核初审。
(七) 科技创新奖
1、 经国家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个奖励20万元;经省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个奖励10万元。奖金的40﹪奖给企业,20﹪奖给研究中心的技术人员,40﹪奖给支持研究机构设立的部门单位一把手和其他有功人员。
2、 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每个奖励5万元;新获得的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每个奖励2万元;新评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或免检产品,每个奖励3万元。奖金的50﹪奖给企业,50﹪奖给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一把手和其他有功人员。
3、 产品标准被采纳为国家标准或成为国家标准一部分的,每个奖励10万元;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或成为国际标准一部分的,每个奖励20万元。奖金的50﹪奖给企业,50﹪奖给质监等相关部门一把手和其他有功人员。
4、 新获得国家专利的,凭国家专利证书每项奖励500元,实际用于本市内企业生产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每项奖励1000元。
5、 国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奖金的40﹪奖给企业,60﹪奖给科技部门一把手和其他有功人员。
科技创新奖由企业分别向科技、质监、工业、工商等相关部门申报,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工业、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考核初审。企业申报时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获得奖项的文件、证书(牌匾)和专利应用的相关资料。
(八) 大事实事推进奖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大事实事工程,按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综合效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考评,每年评选3~5个大事实事推进奖,每个奖励2万元,奖给牵头市级领导和其他有功人员。
大事实事推进奖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考核初审。
(九) 新农村建设奖
1、 每年评选35个模范村,每村奖励1万元,奖金的40﹪奖给村支部书记,6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2、 每年评选种植、养殖、加工、贩运大户各3户,每户奖励5000元。
3、 每年评选新农村建设优质服务单位10个、先进个人10名。优质服务单位各奖励5000元,奖金的40﹪奖给单位一把手,6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先进个人各奖励1000元。
新农村建设奖由乡镇场推荐,市农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考核,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初审。
(十)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奖
每年评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优质服务单位5个、先进个人10名。优质服务单位各奖励1万元,奖金的30﹪奖给单位一把手,7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先进个人各奖励1000元。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奖由市优化办牵头组织考核,报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初审。
三、 组织领导
(一) 成立汨罗市加快经济发展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周金龙同志任组长,李明主同志任政委,倪运清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傅金华、尤庆学、龚卫国、朱苇、郑晓之、周群开、陈培宏、王敏求、陈铭、周育林同志为副组长,政府办、农办、优化办、招商局、发改局、工业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设局、安监局、人民银行、科技局、商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计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单位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政府办,由黄春根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 各项奖励由各奖项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考核,各相应领导小组初审,经加快经济发展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复核,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 附则
(一) 扩大再生产奖、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新农村建设奖、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奖等奖项的获奖单位,必须依法诚信纳税、遵守人口计生政策、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 文件发布后的新签约、新动工、新竣工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按本文件规定计奖。
(三) 固定资产投资均只计算净投入,该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 招商引进奖和扩大再生产奖的奖励资金,按税收级次由市、乡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五) 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先进乡镇,在当年引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进单位中,分别按固定资产净投入总额由高到低取前10名。
(六) 对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取奖励的,收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 本办法由汨罗市加快市域经济发展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