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各部门、各企业:
《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发展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培育和壮大支柱产业和优势企业,推动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深化升级,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引导资金,是指由园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园区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财政部门、项目申报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单位。
第四条 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申报、合理安排;
(二)加强整合、专项管理;
(三)注重绩效、强化监督。
第五条 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和园区主导产业的企业投资项目,用于促进园区有色金属产业链、电子信息产业链、高分子材料产业链等主导产业发展。具体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更新改造、转型升级、工业厂房建设、装修、设备采购、科技研发和人才引进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统筹审定园区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和年度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第七条 园区招商联络部牵头负责招商类产业引导资金的评定工作。依据签订招商引进合同,根据申报产业引导资金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科技含量、产值、税收等因素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对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额度和拨付方法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园区财政金融部牵头负责产业扶持类引导资金的评定工作。依据每年的园区产业扶持政策,根据申报产业引导资金项目的产值、税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对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额度和拨付方法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园区建设规划部牵头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类引导资金的评定工作。依据申报产业引导资金项目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进行综合评定,对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额度和拨付方法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园区相关职能部门为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项目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等工作,参与提出园区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组织实施产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产业引导资金的申请程序和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项目达到招商引进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企业持招商引进合同、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报佐证材料向园区招商联络部提出申请。
(二)企业税收达到园区约定目标,企业持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报佐证材料向园区财政金融部提出申请。
(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园区约定进度,建设单位持项目施工合同、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报佐证材料向园区建设规划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产业引导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拨付:
(一)招商类产业引导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由招商联络部、建设规划部、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联合审核后,报园区党工委领导审批。
(二)产业扶持类引导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财政金融部按园区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审核后,报园区党工委领导审批。
(三)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引导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规划部及财政金融部审核后,报园区党工委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财政金融部应及时对产业引导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计划时间要求拨付产业引导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产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奖补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推进进度、完成报告情况等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产业引导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用于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套取、挪用、截留。
第十六条 园区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有产业引导资金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定期对本部门负责的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向园区管委会提供产业引导资金投资对象的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投资风险预警、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园区财政金融部、市审计部门定期对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审计工作,园区监察部门按职责开展工作。园区将绩效考评、审计结果作为及时调整、优化扶持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报、使用产业引导资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产业引导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将取消或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项目单位违规行为记入园区企业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园区主管部门如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园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