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工作实施方案
为优化园区功能布局,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园区低效用地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 》(岳政发〔2018〕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重点排污企业退二进三工作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现就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的
通过实施“退二进三”政策,使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低效利用、产能落后和布局不合理的工业用地退出工业项目用于发展第三产业,从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优化完善园区功能布局,加快产城融合项目建设,提升园区品位。
二、实施原则
(一)科学规划,政策扶持。“退二进三”工作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对搬迁企业实施政策扶持,引导企业结合搬迁,加快转型升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二)政府引导,企业实施。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制订企业“退二进三”总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方向和要求,实施主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引导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做好搬迁工作。
(三)市场主导,有序推进。“退二进三”工作应结合园区功能分区,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退二进三”企业腾出的土地资源由企业根据园区功能布局要求进行经营性开发的,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操作。
(四)明晰产权,保障权益。准确把握“退二进三”的土地处置政策,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做到产权明晰。妥善处理“退二进三”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区域范围
汨罗江大道、青春大道、同力路、龙舟路沿线100米范围内的工业用地。
(二)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退二进三”企业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是已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土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清楚、无争议。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尚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必须先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退二进三”范围。
(1) 因园区规划调整或园区功能调整需要进行园区品质提升的工业用地;
(2) 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批准时间满10年的;
(3) 企业因转型升级需要自行申请退出的工业用地;
(4) 不符合园区产业要求,企业经营状况不良,无法满足现有环境政策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四、实施方式
(一)就地转型。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厂房,就地发展符合产业政策和商业布局规划要求的第三产业,经批准后,可改变建筑物用途或土地用途。
(二)收购储备。对申请土地收储的企业,由国土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收购协议,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实施公开出让。
(三)兼并重组。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和重组等形式实施“退二进三”。
(四)异地置换。对满足园区片区产业准入、规划要求和投资强度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以申请置换搬迁。
(五)存量控制。汨罗江大道、龙舟路、青春大道沿线范围内100米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上工业项目。
五、实施政策
(一)工业企业利用原厂房,就地转型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符合规划要求,并保持主体建筑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厂房发展第三产业,不允许分割但可整体转让办理权证。按照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原购地价款,并扣除上缴各种规费和应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的30%同等金额,由园区安排资金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奖励给企业。
(二)从事科研研发、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员工公寓等第三产业经营活动并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原购地价款,并扣除上缴各种规费和应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的40%同等金额,由园区安排资金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奖励给企业。
(三)从事宾馆、商务、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康体、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等第三产业经营活动并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原购地价款,并扣除上缴各种规费和应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的30%同等金额,由园区安排资金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奖励给企业。
(四)因土地变性出让形成的土地出让金由市人民政府在扣除上缴各种规费和应计提的各项基金后拨付园区财政,由园区按以上政策给予企业支持和园区自身建设。
六、操作流程
(一)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退二进三”办公室)每年依据园区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及产业转型等需要组织编制园区企业“退二进三”自行改造年度计划(条件成熟的可具体细化到地块)。
(二)“退二进三”办公室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向企业下达改造通知书,详细说明土地用途、规划要求及改造时间。企业接通知后可与“退二进三”办公室约定改造方式,根据规划要求,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向“退二进三”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三)土地论证符合变性要求,由项目业主提供变更后的概念性规划方案,方案由园区和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土地可实施变性,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变更土地性质后,需在一年内启动项目开发建设,三年内竣工投入使用,项目可依照房地产开发模式进行销售转让分割。
(四)“退二进三”办公室对所报实施方案,提交市财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批准同意后,企业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