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工业招商项目的落户、建成和达产,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范围内的新引进工业企业。
第二条 涉及奖励的企业原则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50万元/亩,年度实现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工业企业,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二章 新办企业落户优惠政策
第三条 适用范围。新办企业是指新办的境内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入股、股权转让、兼并、自行改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成立的企业不属于新办企业。原则上所有新建工业项目一律入园区,乡镇不建设工业项目。
第四条 用地支持。
(一)新引进工业招商项目,根据企业意愿,可通过“租赁使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灵活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对租赁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签订租赁合同后,年租金按不高于基准地价的10%收取。
(三)企业用地面积小于30亩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安排进驻园区工业地产标准化厂房。对在园区购买工业地产厂房入驻的企业,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购买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租赁工业地产厂房、双创园孵化中心、回乡创业园等入驻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照园区认定实际租金的100%、50%、50%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对符合产业发展入驻园区的高新技术、大学生创业等小微企业,自注册年度起连续3年实行租金全免。以上租赁厂房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则按企业税收贡献大小给予适当补贴。
(四)对符合产业发展条件且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入园企业,推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土地出让方案由园区管委会收集相关资料上报市土地委员会议定。
1、入园投资项目一律实行“熟地”(七通一平)供应。
2、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用地项目,扶持11万元/亩。入园企业土地按招拍挂程序取得后,土地出让金给予企业扶持部分采取分期拨付的形式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即项目主体工程完成正负零拨付4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拨付50%,项目正式投产拨付10%。
3、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五条 财税支持。对在园区投资新建的工业用地项目,从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抵扣政策执行完后第一个年度(连续12个月为一个年度)开始,实行企业所缴税收市级所得部分奖补政策,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创新和产品营销。企业所缴税收市级所得部分包括企业增值税的18.75%、企业所得税的28%、个人所得税的28%。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新落户企业,比照“一免二减半”政策给予优惠。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新落户企业,比照“两免三减半”政策给予优惠。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的新落户企业,比照“三免两减半”政策给予优惠。
如当年企业该项目税收未达到15万元/亩,则当年不予奖励。该条款对于企业扩改增产业项目同样适用,具体税收以税务财政部门核定为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园区、审计局、财政局核定为准。
第六条 生产成本支持。
(一)支持用电大户与电力部门确定电价,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放宽减容期限限制。对用电大户实行用电补贴政策,年用电量在200万度~1000万度的,从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补贴实际用电0.1元/度;对年用电量在1000万度以上企业,从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补贴实际用电0.5元/度。对年用气量在200万方以上的企业,补贴0.1元/方。
(二)实行企业物流奖补政策,即新落户企业建成投产后3年,对年实际销售额达1亿元~5亿元的企业,从产业扶持资金中按照年实际销售额的0.1%奖补物流资金,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年实际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从产业扶持资金中按照年实际销售额的0.15%奖补物流资金,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项目服务。
(一)项目行政审批实行“快速直通车”。园区对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保、国土、规划、报建等各项手续实行全程代办,市直职能部门要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下的项目,国土、规划等报建前期费用减半收取,报建时所涉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含建工办材料检测费)按15元/平方米标准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取,涉及《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报建中规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汨政办发〔2014〕15号)所涉报建事项收费条款以本条款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规费减免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招商引资奖励
第八条 奖励对象。招商引资主要引进人是指成功引进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工业企业或投资项目的社会各类组织、各界人士。主要引进人必须获得投资者签署的证明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证明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对于不能明确主要引进人的招商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对项目引进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1个项目只认定1个主要引进主体。
第九条 奖励标准。项目竣工投产,税收达到15万元/亩的,给予招商引资主要引进人奖励:
(一)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国家项目资金除外)2000万以上的,给予主要引进人2万元奖励。
(二)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国家项目资金除外)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引进人5万元奖励。
(三)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国家项目资金除外)1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给予主要引进人1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引进全国500强企业的,除享受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外,加奖1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除享受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外,加奖30万元。
第十条 奖金发放。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项基金承担。奖励对象和金额经审核认定后,分二年按1︰1的比例发放到个人或单位。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周期,从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用地在100亩及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用地在100亩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超过建设周期一年的项目,减半享受税收支持政策;超过建设周期一年以上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凡引进的工业项目自供地之日起,因投资方原因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款;闲置达2年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按投资人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含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不准私自交易。
第十三条 凡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在企业投产两年后达不到协议约定要求的,不享受本办法中的所有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奖励支持资金必须无条件退还。
第十四条 对停产2年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进行评估,土地按投资人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计利息)予以返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对项目进行“腾笼换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每年1月开始组织申报,由市贸促会负责统计年度招商引资指标数值,建立相关台账及数据库;市工信局、市贸促会负责项目考核,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查核定;市财政按年度安排奖励资金,每年度的奖励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型企业和经批准的限制性企业不享受本办法所列所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