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904/2023-2025187 | 发布机构 | 市税务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01-03 | 公开日期 | 2023-01-03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要求,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湖南暂不涉及划转草原植被恢复费)。为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审批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林业部门审核审批并核定费额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设全省通办窗口,便利缴费人办理业务。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并核定费额的,由市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或属地税务机关征收。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并核定费额的,由属地税务机关征收。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缴费金额后,向缴费人开具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并同步推送税务部门。缴费人根据费源信息表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到林业主管部门领取林地许可文书。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五、划转前产生的退库,按照财政部门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划转后产生的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等部门复核同意后,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除本通知规定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基金计提、减免、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向财政部疟ㄋ驼魇涨榭觯⒏轿淖炙得鞑牧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29日
全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