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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8-07-1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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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发布< a="">(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结合湖南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现即时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0份。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既可以选择在税控服务单位现场购买,也可以选择网上购买。选择网上购买的,可以通过税控服务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实现网上购买。严禁税控服务单位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等行为。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一步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11日发布了< a="">(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发布本公告,明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二、制定目的

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要求,进一步优化湖南营商环境,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高办税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湖南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办增值税纳税人适用本公告:

(一)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

(二)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的纳税人;

(三)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的纳税人。

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按照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四、适用于哪些发票

本次公告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其他普通发票的申领事项仍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纳税人能否网上申请购买税控专用设备

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现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也可以自愿选择网上购买。选择网上购买,可以通过税控服务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实现。

为规范税控服务,严禁税控服务单位发生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等行为。

五、《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实施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