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
一、代征范围: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省行政区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的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二、代征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代征程序:
(1)每年2月底前,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年审手册。
(2)每年3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发布年审通知。
(3)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用人单位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4)每年6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代征保障金的依据。
(5)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四、违章处理:
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情况,由地方税务机关于征期结束后告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核实后从每年11月1日起,按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送达该单位,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将保障金与滞纳金一并缴纳。
五、减免规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应缴保障金属省级财政收入的省级、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需要缓、减、免征保障金的,需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并提交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缓减免。其他单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或参照省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