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关于地下车库(位)土地增值税问题
地下车库(位)包括取得产权销售许可和未取得产权销售许可的地下车库(位)。由于转让未取得产权销售许可的地下车库(位)不发生权属变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本公告明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7号公告关于地下车库(位)清算处理问题停止执行。同时,明确地下车库(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停止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7号公告关于开发间接费用问题的规定
明确了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六条关于开发间接费用问题停止执行。
三、修订分类清算的表述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了避免理解歧义,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修订为“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适用
停止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项“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为房地产企业的,以及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核定方式征收,应据实清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