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11
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来源:公路局   日期:2017-01-0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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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证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湖南省国省道干线公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是对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进行规范。因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需要收取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和占用费的,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当事人确有困难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经当事人申请,可酌情减免,减免权限如下:
(一)减免比例在20%以下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二)减免比例在20—40%的,由市级(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三)减免比例在40%以上的,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仅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内部把握的执行基准,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引用,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情况,按照《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附后)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一)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法律规定的最高阶次进行处罚: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或者结果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中断的;
(三)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四)对证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 本制度和《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