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目的
本制度主要对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规定。
修订重点是对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等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三、制度基本框架
原文总计二十六条,现修订为二十七条。
四、主要修订内容
1.按照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等相关要求,对原则部分进行修改。增加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分级监管、分类指导、属地为主”等描述。
2.依据已有的“一岗双责”制度,删除本制度原有关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直属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的条文。
3.修改适用主体,从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修改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删除对公路管理机构、水运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具体描述。统一描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明确需重点监管的对象。
4.增加了安全生产免责条款(第十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方式、程序、计划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确定了原则上不予追责的情况。
5.对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条款进行了修订(第十九条)。
6.根据上位文件精神,增加行业协会相关职责。
7.增加交通运输各管理部门之间沟通、协助、配合及资料保管等要求。
8.删除了安全生产例会、业务培训相关内容,这些内容在其他制度里有详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