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汨罗市天恒超市有限公司 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9-04-0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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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汨罗市天恒超市有限公司

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2018年11月8日,岳阳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受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对汨罗市天恒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 “康旺莱®”墨鱼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样4袋。经岳阳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康旺莱®”墨鱼无机砷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无机砷;单位:mg/kg; 标准要求:≦0.5;检验结果:0.61;检验方法及检出限:GB5009.11-2014第二篇第一法;单项结论:不符合)。2019年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康旺莱®”墨鱼的检验报告(NO:SC18-1298),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我局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10月18日,当事人总部配送给当事人“康旺莱®”墨鱼(生产厂家:益阳市红华食品有限公司;规格:358g/袋;生产日期:2018年9月18日;保质期:十二个月)20袋,购进价72元/袋,共计购货款1440元。至2018年11月15日,上述“康旺莱®”墨鱼20袋已全部售完,销售价99元/袋,共计销售金额1980元,获利540元(20×(99-72)=540), “康旺莱®”墨鱼已无库存。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查验了相关的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经营 “康旺莱®”墨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康旺莱®”墨鱼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生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单证明文件,不知道所购进的上述墨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没有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上述墨鱼因当事人已无库存,实施召回后也未收到退回的产品,故不予没收违法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