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汨罗市天恒超市有限公司
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2018年11月8日,岳阳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受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对汨罗市天恒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翼宸®”余赤米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岳阳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翼宸®”余赤米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镉;单位:mg/kg; 标准要求:≦0.2;检验结果:0.52;检验方法及检出限:GB 5009.15-2014第一法(0.001);单项结论:不符合)。2018年1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翼宸®”余赤米的检验报告(NO:SC18-1284),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我局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10月12日,当事人总部配送给当事人“翼宸®”余赤米(生产厂家:湖南丰翼景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规格:15kg/袋;生产日期:2018年8月29日;保质期:6个月)450袋,共计6750kg,购进价68元/袋,共计购货款30600元。至2018年11月15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翼宸®”余赤米300袋(剩余的150袋于2018年11月15日下架退回厂商),销售价86元/袋,共计销售金额25800元,获利5400元(300×(86-68)=5400) 。2018年12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翼宸®”余赤米已无库存。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照及食品合格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
当事人经营的 “翼宸®”余赤米经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其获利5400元即为违法所得。当事人在得知上述食品不合格后,立即对产品实施召回,在其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入口处张贴了召回公告。截止目前,没有任何顾客将上述不合格食品退回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翼宸®”余赤米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生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单和检验机构出具的同类食品近期的检验报告合格的证明文件,不知道所购进的“翼宸®”余赤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没有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该大米当事人已无库存,故不予没收违法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