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3〕282号
当事人名称:汨罗市天恒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L******
住所:汨罗市***路**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43062619****23****
经营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JY14306810******
2023年9月10日,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化妆品柜台上陈列待售的1支韩国“爱茉莉”麦迪安93牙膏(120g)和1支澳大利亚卢卡氏番木瓜膏(25g)无任何中文标签,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两种化妆品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本局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汨市监高泉所强制[2023] 11号),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
2023年9月13日本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豆角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2023-01-J77549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甲基异柳磷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2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21-2021]。同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的豆角剩余。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6月,当事人从一海外代购处购进上述无中文标签的韩国“爱茉莉”麦迪安93牙膏4支,进价10元/支,售价15元/支;购进无中文标签的澳大利亚卢卡氏番木瓜膏2支,进价39元/支,售价45元/支。至案发日止,上述韩国“爱茉莉”麦迪安93牙膏及澳大利亚卢卡氏番木瓜膏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购进上述韩国“爱茉莉”麦迪安93牙膏和澳大利亚卢卡氏番木瓜膏时未查验相关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库查询,上述进口韩国“爱茉莉”麦迪安93牙膏无在华备案信息;进口澳大利亚卢卡氏番木瓜膏于2021年5月11日备案确认(在华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苏)2021000218),2023年5月5日已注销。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1日从长沙县黄兴镇彭碧蔬菜经营部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豆角5.13kg,进价9.6元/kg,售价7.98元/kg。2023年8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用农产品豆角(购进日期:2023年8月21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样品4.209kg。2023年9月12日,上述豆角经检验不合格。截止2023年8月22日,剩余的上述豆角已全部售空,共计销售金额7.35元,货值金额8.84元,因该农产品为超市促销货品,为吸引客源采取打折销售,故无获利。
当事人购进上述豆角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农产品监测/监督抽查抽样单。
2023年9月13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张贴食品召回通知书,对上述批次的豆角进行召回。
2023年9月15日,本局将上述线索移送至长沙县黄兴镇彭碧蔬菜经营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委托事项、时限、权限及被委托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四:《现场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的照片8张(共11页),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涉案化妆品包装标示情况及抽检批次的豆角无库存的事实;
证据五: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事实;以及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的事实;
证据六:《检验报告》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的豆角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八:涉案豆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产品监测/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及送货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豆角的供货商资质、抽检记录及价格、数量情况及当事人不知所采购的豆角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事实。
证据九:食品召回通知书1份、张贴食品召回通知书的照片1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事发后主动采取措施召回食品,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3年10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3〕194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进口韩国“爱茉莉”麦迪安93牙膏和澳大利亚卢卡氏番木瓜膏在我国境内销售应取得备案手续并有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且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及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备案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上述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及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的未经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韩国“爱茉莉”麦迪安93牙膏1支和澳大利亚卢卡氏番木瓜膏1支;2、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豆角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货凭证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没有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的主观过错,并对售出的豆角进行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及本局尚没有收到有关消费者因食用涉案豆角出现不良反应报告,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及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未经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韩国“爱茉莉”麦迪安93牙膏1支和澳大利亚卢卡氏番木瓜膏1支;
3、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汨罗市建设银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