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不罚〔2023〕5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09-1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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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不罚〔2023〕5号

  当事人:汨罗市佳湘生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

  法定代表人:谢*

  身份证号:430681****0014

  联系电话:152****88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

  2023年5月29日,本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销售的尖红椒和黄整干椒进行抽样,并委托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7月3日,本局收到其出具的《检验报告》(No:CTT23060500512、No:CTT23060500502),其中尖红椒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检验项目:毒死蜱,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2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 761-2008(第1部分 方法二)],黄整干椒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1.5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2023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9日从汨罗市黎老三商行(另案处理)购进黄整干椒1件(50kg/件)和尖红椒1件(21kg/件),黄整干椒进货价为1900元/件,销售价为44元/kg,计货值2200元。尖红椒进货价为255元/件,销售价为18元/kg,计货值378元。截止2023年7月3日,该批黄整干椒和尖红椒已全部销售,共计货值2578元,黄整干椒的利润为300元,尖红椒的利润为123元,合计获利423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黄整干椒和尖红椒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马上张贴召回公告并联系客户对上述黄整干椒和尖红椒进行召回,因都已食用未能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检验机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资质;

  证据四:《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证明对当事人抽样的事实;

  证据五:《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黄整干椒和尖红椒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尖红椒和黄整干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及涉案尖红椒和黄整干椒的购进销售情况;

  证据八: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凭证1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报告单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3年9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不罚告〔2023〕5号),告知本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获利423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及食品的检测合格报告,保存了进货凭证,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购进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

  (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