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事项类型 |
1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主体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正)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经营场所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湖南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区管委会) |
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