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印发《汨罗市落实<湖南省枯水期
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22〕110号)文件精神及岳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岳阳市落实<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岳生环委发〔2023〕5号要求,经市领导同意,对《汨罗市枯水期水环境质量管控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补充了“保障河湖生态基流”等管控措施,细化了各镇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管控职责,明确了枯水期时间和措施试行期限,现将《汨罗市落实<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杨 震 18613909090
汨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3年4月21日
汨罗市落实《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枯水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水生态环境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22〕110号)和岳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岳阳市落实<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岳生环委发〔202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严格的水质管控措施,保障枯水期河湖正常的生态基流、水环境容量、自净能力,有效修复水生态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全市水质监测断面在枯水期稳定达到考核目标。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系统治理。依据“生活优先、生态保障、生产协调”的总原则,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风险防控等任务。
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客观分析枯水期辖区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各流域资源等不同特性,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3.压实责任,严格监管。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负责、部门监管”责任,明确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的责任主体,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细落实落地。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1.强化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加强枯水期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保证兰家洞水库蓄水保水能力,达到3个月以上;加强农村集中式和分散供水用水保障;依法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制定应急供水方案,加强对全市有供水功能水库水源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工程措施启动应急调水预案或启动备用水源,保障正常供水;加密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频次,每旬至少监测1次,随时监控水质变化,防止水污染事件发生。
2.强化河湖生态基流保障。建立枯水期河湖水库水量调度机制,在保障群众基础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分配水资源,调度水库泄水量,维持国、省控水质监测断面所在流域河湖生态流量。加强河湖巡查,禁止私自拦河筑坝造成下游断流,保障河湖生态基流。加强监管除自来水厂外的高耗水行业(企业),合理调整重点用水单位的供水量和供水时间,监督高耗水行业(企业)错峰用水。践行节约用水理念,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3.强化流域水文气象预警及水质监测应急。加强枯水期重点流域水文气象和水质考核断面、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水位、水量监测预警,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科学分析每月的监测结果,必要时加密监测频次。国、省控断面生态环境分局监测站要在每月上旬和下旬进行采样分析,发现超标及时预警预报,做好排查应对工作。
4.强化排污口管控。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严格城乡排水管理和排污口设置审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500T/d)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枯水期排污口执行总磷浓度≤0.2mg/L的严格标准,具备总磷浓度≤0.1mg/L的应急能力。申请新增设置排污口的企业应自主承诺其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1546-2018)一级标准,其它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标准;枯水期排污口执行总磷浓度≤0.2mg/L的严格标准,具备总磷浓度≤0.1mg/L的应急能力。其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20)一级标准。
5.强化工业园区企业管控。完善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稳定运行,确保园区工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完成新市工业园及高新产业园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新市园区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1546-2018)一级标准;弼时高新产业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枯水期执行总磷浓度≤0.2mg/L的严格标准,具备总磷浓度≤0.1mg/L的应急能力。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督促“双超双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和审核。
6.强化涉水工程管控。禁止在国、省控断面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3公里、下游0.3公里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经科学论证确有必要实施的清淤疏浚、河道施工、交通工程等建设或活动,须依法依规审批并提前3个月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全过程监管;严格监管敏感区内防洪、交通运输、取排水等活动。加强重大涉水工程施工对水质影响的监测,因相关工程建设或活动导致下游断面水质超标或饮用水水源水质明显下降的,应立即停工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枯水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河道采砂实行限采和禁采,并予以公告。
7.强化养殖污染治理。全面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的水产养殖行为,禁止天然水域投肥投饵养殖;加快推进集中连片养殖区域尾水综合治理和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因地制宜推广人工湿地尾水处理、“三池两坝”(沉淀池、曝气池、生态净化池以及两级过滤坝)、池塘底排污等生态治理方式;推动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全面达标排放,非天然水域水产养殖尾水严格执行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枯水期尾水原则上循环综合利用,确须外排时总磷执行≤0.2 mg/L的严格标准。
8.强化机埠涵闸排污调控。重点排查国、省控水质监测断面上游3公里、下游0.3公里范围内的机埠涵闸,加强水质监测,严格落实管控措施,枯水期原则上禁止排水,确须排水的需经检测水质达标且总磷执行≤0.2mg/L的严格标准,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后,方可有序错峰排放;优先开展超标机埠涵闸整治,强化污染物源头削减与控制,对水质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的排渍口应采取应急措施改善水质,确保排水不影响下游断面水质类别。
9.强化含磷洗涤用品管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在长江干流、洞庭湖区域、湘江干流流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及替代洗涤用品。
10.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各镇及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辖区和监管行业的执法力度,强化对敏感区域和行业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重点行业企业、设有入河排污口的企业、工业园区、城(乡)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涉水工程建设和采砂、水上交通等领域增加日常巡查、抽查、暗查频次。采取专项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加大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环委办”)要加强对市枯水期应急响应的综合协调、调度指导、检查督促。各镇党委、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调度、督办,分管领导集中精力抓,其它领导按一岗双责配合抓。要以问题为导向不定期召开会议调度研究,有针对性的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及时解决好辖区内水环境问题。
2.压实各方责任
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迅速制定各自实施方案,并将环境质量目标、任务和措施逐级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枯水期期间主要污染物总磷浓度明显下降,水质稳定向好。
3.加强监督考核。切实加强枯水期水环境质量管控督查督办,市生环委对水质管控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的单位,适时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于枯水期水质下降明显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地区,年底绩效考核时水质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汨罗市枯水期水生态环境强化管理责任清单
附件:
汨罗市枯水期水生态环境强化管理责任清单
序号 |
主要任务 |
措施要求 |
牵头单位 |
主体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强化饮用水源安全保障 |
1.加强枯水期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保证兰家洞水库蓄水保水能力,达到3个月以上;加强农村集中式和分散供水用水保障; |
水利局 |
水利局 各镇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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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农村集中式和分散供水用水保障。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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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
住建局 水利局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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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应急供水方案,加强对全市有供水功能水库水源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工程措施启动应急调水预案或启动备用水源,保障正常供水。 |
住建局 水利局 应急局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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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每旬至少监测1次,随时监控水质变化。 |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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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强化河湖生态基流保障 |
6.建立枯水期河湖水库水量调度机制,在保障群众基础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分配水资源,调度水库泄水量,维持国、省控水质监测断面所在流域河湖生态流量。 |
水利局 |
水利局 应急局 各镇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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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河湖巡查,禁止私自拦河筑坝造成下游断流,保障河湖生态基流。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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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强监管除自来水厂外的高耗水行业(企业),合理调整重点用水单位的供水量和供水时间,监督高耗水行业(企业)错峰用水。 |
水利局 工信局 园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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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践行节约用水理念,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
市场监管局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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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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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强化流域水文气象预警及水质监测应急 |
11加强枯水期重点流域水文气象和水质考核断面、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水位、水量监测预警,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科学分析每月的监测结果,必要时加密监测频次。 |
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分局 水利局 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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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省控断面生态环境分局监测站要在每月上旬和下旬进行采样分析,发现超标及时预警预报,做好排查应对工作。 |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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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强化排污口管控 |
13.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 |
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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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500T/d)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枯水期执行总磷浓度≤0.2mg/L的严格标准,具备总磷浓度≤0.1mg/L的应急能力。其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20)一级标准。 |
住建局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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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新增设置排污口的企业应自主承诺其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1546-2018)一级标准,其它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标准;枯水期执行总磷浓度≤0.2mg/L的严格标准,具备总磷浓度≤0.1mg/L的应急能力。 |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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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强化工业园区企业管控 |
16.完善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稳定运行,确保园区工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完成新市工业园及高新产业园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 |
园区管委会 |
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委 园区管委会 工信局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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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市园区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1546-2018)一级标准;弼时高新产业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枯水期执行总磷浓度≤0.2mg/L的严格标准,具备总磷浓度≤0.1mg/L的应急能力。 |
生态环境分局 园区管委会 发改委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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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督促“双超双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和审核。 |
生态环境分局 园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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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强化涉水工程管控 |
20.禁止在国、省控断面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3公里、下游0.3公里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经科学论证确有必要实施的清淤疏浚、河道施工、交通工程等建设或活动,须依法依规审批并提前3个月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全过程监管。 |
水利局 |
水利局 交通局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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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严格监管敏感区内防洪、取排水等活动。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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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严格监管敏感区内交通运输等活动。 |
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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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加强重大涉水工程附近的水质监督。 |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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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因相关工程建设或活动导致下游断面水质超标或饮用水水源水质明显下降的,应立即停工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
水利局 交通运输局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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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枯水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河道采砂实行限采和禁采,并予以公告。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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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强化养殖污染治理 |
26.全面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的水产养殖行为,禁止天然水域投肥投饵养殖;加快推进集中连片养殖区域尾水综合治理和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因地制宜推广人工湿地尾水处理、“三池两坝”池塘底排污等生态治理方式。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各镇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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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推动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全面达标排放,非天然水域水产养殖尾水严格执行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 |
农业农村局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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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强化机埠涵闸排污调控 |
28.重点加强水质监测断面上游3公里、下游0.3公里范围内的机埠涵闸排查。 |
水利局 |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 住建局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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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落实水质监测并管控,枯水期原则上禁止排水,确须排水的需经检测水质达标且总磷执行≤0.2mg/L的严格标准,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后,方可有序错峰排放。 |
水利局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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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优先开展超标机埠涵闸整治,强化污染物源头削减与控制,对水质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的排渍口应采取应急措施改善水质,确保排水不影响下游断面水质类别。 |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 生态环境分局 住建局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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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强化含磷洗涤用品管控 |
3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在长江干流、洞庭湖区域、湘江干流流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及替代洗涤用品。 |
市场监管局 |
市场监管局 商务局 各镇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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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
32.各乡镇及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辖区和监管行业的执法力度,强化对敏感区域和行业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
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分局 应急局 水利局 住建局 交通运输局 农业农村局 城管局 园区管委会 各镇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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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重点行业企业、设有入河排污口的企业、工业园区、城(乡)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涉水工程建设和采砂、水上交通等领域增加日常巡查、抽查、暗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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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采取专项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加大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