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不罚决字〔2024〕3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环评与污染排放股   日期:2024-11-2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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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汨环不罚决字〔2024〕3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黄*

  住所: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20日,我局和汨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9月10日脉冲式布袋除尘设备因高温导致布袋烧毁,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024年9月11日上传《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的颗粒物数据出现11个小时值浓度超标,最高小时值浓度为26.762mg/m3,日均值浓度为12.321mg/m3,最高小时值浓度超过《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颗粒物限值10mg/m3的1.67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环保专干黄思铭身份证复印件;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产11万吨再生铝锭(含2万吨铝铸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岳环评〔2020〕11号)。

  2.你公司出具的黄思铭配合调查《申明书》;你公司的《关于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颗粒物超标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方案》;你公司出具的《关于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9月11日颗粒物超标情况说明》。

  3.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证据9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 11月1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汨环不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系脉冲式布袋除尘设备因高温导致布袋烧毁的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事件发生后能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没有主观过错。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款第二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