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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特制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1.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1: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严格落实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 本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采集电子数据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的环节进行跟踪记录。
文字记录包括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三条 本局内设股室及二级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要求,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严格按照执法记录仪使用、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见附件)的有关要求执行,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拷贝保存并由专人保管。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启动执法程序程序开始记录,至案件办结后结束。
第六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记录内容包括: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执法人员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
(二)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等执法环节进行真实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
(四)执法文书应采用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所有文书应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七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基础上,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 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
(二)对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违法案件的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执法文书。
(三)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给当事人,在送达时应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进行文字或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
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行政强制案件应当对案发现场、违法行为、办案场所、办案过程、现场执法等活动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记录以下内容: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及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九条 实施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管或擅自交给他人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保存,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行政处罚案件全过程记录的音像资料随案卷保存。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两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非本局工作人员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入册。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三)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四)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