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4〕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万佳利装饰线条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
经营者:李**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汨罗市万佳利装饰线条厂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3日汨罗分局对你厂年加工木质线条600吨整治项目现场检查发现:1.你厂生物质热导油炉正在运行,配套的高温布袋除尘器已损坏未开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2.热压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当事人身份证
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及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厂于2024年6月4日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免于处罚。鉴于你厂积极整改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结合办案单位意见,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厂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4〕3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安装使用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并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