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4〕13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日期:2024-06-13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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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决字〔2024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老合塘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经营者:黄*

住所:汨罗市罗江镇**********

 

    汨罗市老合塘养殖场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514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场位于汨罗市罗江镇黄市村的生猪养殖项目在正常养殖的情况下,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自行建设的粪污储存设施(土坑)不合格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29日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4〕12号)、《送达回证》及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经案审会合议,考虑到你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责令你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