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汨环罚决字〔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佳润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罗*
住 所:汨罗市神鼎山镇**********
汨罗佳润农牧有限公司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0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汨罗市神鼎山镇苏南村的存栏2600头种猪生态养殖项目(2#场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未按要求利用或者处置,利用槽罐车转运至北侧山林内,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4〕1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