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中鑫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王**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湖南中鑫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6日18时、28日0:00时岳阳市分别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管控措施。2024年1月2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调取你公司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在12月27日至29日期间未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要求,油漆房喷漆工序仍在作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应急响应一厂
一策公示牌、日用电量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免于处罚。由于大气特护期内未落实应急管控措施应从严监管,且该违法行为不在免罚清单内,结合办案单位意见,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维持原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4〕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