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3〕19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博盈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马**
住 所:湖南汨罗*********************
湖南博盈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2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0000吨竹炭纤维饰板建设项目搅拌混料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风机停转,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19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