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汨环罚决字〔2023〕0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9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利用石材边角料40万吨、建筑固废10万吨生产砂石骨料建设项目,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3〕021号)及我局2023年11月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